前專員盜賣客戶30億股票!理律向國泰世華求償10億 最終結果曝光 [比搶銀行還好賺]

前專員盜賣客戶30億股票!理律向國泰世華求償10億 最終結果曝光 [比搶銀行還好賺]

前專員盜賣客戶30億股票!理律向國泰世華求償10億 最終結果曝光 [比搶銀行還好賺]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5%89%8D%E5%B0%88%E5%93%A1%E7%9B%9C%E8%B3%A3%E5%AE%A2%E6%88%B630%E5%84%84%E8%82%A1%E7%A5%A8-%E7%90%86%E5%BE%8B%E5%90%91%E5%9C%8B%E6%B3%B0%E4%B8%96%E8%8F%AF%E6%B1%82%E5%84%9F10%E5%84%84-%E6%9C%80%E7%B5%82%E7%B5%90%E6%9E%9C%E6%9B%9D%E5%85%89/ar-AA1lLIio?ocid=msedgntp&pc=DCTS&cvid=0c9384334a484f638741eefeeba4e198&ei=58


    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律專員劉偉杰2003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持印鑑盜賣美商新帝託管的12萬1千張聯電股票,得款30.9億鉅款後潛逃出境,至今下落不明,理律認賠客戶損失後,轉向國泰世華銀行求償10億元。一、二審、更一審均判決理律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起震驚社會的案件發生在2003年間,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律專員劉偉杰當時以準備司法官、律師考試為由申請留職停薪,卻私下利用職務之便,偷持印鑑盜賣美商新帝託管的12萬1千張聯電股票,同年 8月6日至9月15日間,劉偉杰陸續股票變賣,並以匯款、提領現金、開支票等手法,將30.9億鉅款盜領一空,再假冒黃姓友人身分潛逃出境。


    案發13天後,理律法律事務所經銀行通知對帳,才發現股票遭盜賣,雖連夜向北檢具狀控告劉偉杰業務侵占,但劉男早已持假護照潛逃出境,事發後理律公開懸賞15億元賞金找劉偉杰,至今劉仍音訊全無,30億元鉅款下落成謎。


    理律法律事務所在4年多內償清還客戶損失,因不滿當時國泰世華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讓沒有提款權限的劉偉杰盜領了30.9億元,因此向國泰世華銀行求償9億9千萬餘元。



    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理律敗訴,高院更一審依據當時新帝公司開出的授權書,認定劉偉杰有獨立代理新帝公司開戶、管理帳戶的權限,加上劉偉杰拿出的大小章與銀行內留存的印文相符,向國泰世華陸續受領30億餘元款項均有效力,更一審仍認定銀行作業並無疏失,再度駁回理律的請求。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心得:

    會賺錢的方法都在刑法裡,重點機會來了你能否抓住

    公開懸賞賞金是損失的一半(看來投降輸一半是鐵則)

    只想透過法律減少1/3的損失

One thought on “前專員盜賣客戶30億股票!理律向國泰世華求償10億 最終結果曝光 [比搶銀行還好賺]

  1. 最貪理專盜客戶3.5億元「住豪宅買保時捷」 判囚11年6月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6%9C%80%E8%B2%AA%E7%90%86%E5%B0%88%E7%9B%9C%E5%AE%A2%E6%88%B63-5%E5%84%84%E5%85%83-%E4%BD%8F%E8%B1%AA%E5%AE%85%E8%B2%B7%E4%BF%9D%E6%99%82%E6%8D%B7-%E5%88%A4%E5%9B%9A11%E5%B9%B46%E6%9C%88/ar-BB1k47ZU?ocid=msedgntp&pc=DCTS&cvid=a14b1e8775cb49f984ccd160088f0d89&ei=36

    前銀行理財專員周勵宏,為了彌補自己投資金融商品虧損,A走6名VIP客戶存款新台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共新台幣3.5億多元,且住豪宅到酒店尋歡,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背信罪將他判囚1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定讞。

    周勵宏在2008年至2020年擔任銀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勵宏向親友所借用帳戶之交易憑單,持向銀行行使,藉此詐得客戶存款新台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

    周男再利用其所控制之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並使銀行未能賺取客戶原欲辦理定期存款之利差及代銷金融商品之手續費而受有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周男身為銀行職員,為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之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殊非可取,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2億9585萬多元及173萬美元,且致銀行受有損害,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及銀行健全業務經營。

    更一審考量周男在審理期間終能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之法律爭點置辯,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及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諭知沒收或追徵(本案已扣得被告名下房地及車輛、部分現金、存款可供追徵),周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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