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4]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4]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4]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相關網址: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試算資遣費金額)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


文字備份:

主旨: 請問公司因為經營不善,願意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說不會發資遣費,我該如何自保?

由於疫情影響,公司已經在實施無薪假,也有簽訂無薪假契約書如附件1、附件2。

今天老闆找我們部門開會並告訴我們:『公司因為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願意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說不會發資遣費』

所以想請問下面幾個問題:

何種情況之下公司方面可以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不用發放相對應的資遣費給員工?

另外我司如果真的只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卻不發放對應資遣費,我要如何尋求協助?

第三點公司目前還有積欠員工部份的7月份薪資, 若到資遣日當天還未結清,我要如何處置? (公司無力發放資遣費時,政府可以幫忙代位求償嗎?)

最後想要請問員工在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要注意哪些事項,才可以確保有相對應資遣費和可以申請後續政府補助資格?

以上是我今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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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君,您好:

關於您於110年10月7日致本局服務信箱詢問工資及資遣費相關問題(案號:1101007142023),茲說明如下:

一、 工資乃勞動之報酬,勞工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雇主應有給付工資之義務,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除雇主與您另有約定給付薪資的時間外,應於契約終止時立即結清工資。

二、 如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規定但書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另雇主應於規定期間提前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若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則無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之適用。

三、 另若您有失業給付相關疑問請逕向以下單位詢問:臺中就業中心,電話:04- 22225153,地址:403臺中市西區市府路6號;豐原就業服務站,電話:04- 25271812,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社興路37號或沙鹿就業服務站,電話:04-26231955,地址:433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58號。

四、 依您所詢問題,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二) 同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 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四) 同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 同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六) 同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17條、第五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

五、 其他:

(一) 如您工作地點位於本市,遇有勞資爭議需本局調解,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首頁/勞工服務/勞資關係/勞資爭議)下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妥後逕寄本局電子郵件服務信箱(網址:https://labormail.taichung.gov.tw/),您亦可透過網路持自然人憑證線上操作申請調解(網址:https://lbms2.taichung.gov.tw/DEBATE/index.aspx/),俾儘速安排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詳請逕洽本局勞資關係科,電話:04-22289111分機35100。

(二) 若您尚有勞工權益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電洽本府1999專線,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圖片版:

2 thoughts on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4]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1. 自救處理步驟整理:

    01.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02.呆呆等一個月資遣費(找課程準備上課)

    03.開調解會,要求勞工局罰他錢逼他倒閉

    04.判斷是否可以申請政府代墊或是有拿到資遣費
    如果還不行執行03

  2. 無薪假期間 勞方不繼續執行- 勞方只能被民法保護

    無薪假期間 資方不繼續執行- 勞方能被勞基法保護

jash.liao@qq.com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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