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殺了我」女兒留血淚遺書輕生亡 他怒告親家母、女婿結局曝

「婆婆殺了我」女兒留血淚遺書輕生亡 他怒告親家母、女婿結局曝

「婆婆殺了我」女兒留血淚遺書輕生亡 他怒告親家母、女婿結局曝


資料來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01/2069468.htm?from=line_et_news


    北市張姓女子去年8月疑因婆媳問題,在臉書寫下一封血淚遺書「我的婆婆殺了我」後,走上絕路,文章於網路上掀起巨大風波討論。痛失愛女的張父認鄭姓女婿、林姓親家母未注意女兒心情低落,且基於幫助加工自殺及不作為的殺人故意,悲憤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認張女與被告朝夕相處,休戚與共,於情於理對結果責無旁貸,難僅憑自殺結果與2人有關,予以不起訴。


    張家人指控,去年8月張姓女兒(36歲)因不堪婆婆長年言語霸凌,在個人臉書留下一封〈我的婆婆殺了我〉的控訴文後在夫家樓梯間自縊。張家人認為鄭姓女婿、林姓婆婆身為同住8年的家人,竟疏未注意在事前與女兒吵架、心情低落及萌生死意的情形通知娘家,基於幫助加工自殺及不作為的殺人故意,未注意女兒自縊時痛苦掙扎的異常聲響,任由女兒自殺,並遺棄及不作為殺人的故意,放棄急救,導致未能及時送醫導致愛女死亡,甚至案發後第一時間也不通知。


    不僅如此,鄭姓女婿知道岳父曾將新台幣25萬149元、港幣1.3元及美金3萬6737.05元匯入女兒所申辦的銀行帳戶內,交由女兒代為理財,但女婿卻在女兒去世將這筆錢領走侵占。


    鄭姓女婿辯稱,「我媽與媳婦平時相處融洽」,但在2020年開始妻子因認為大兒子有注意力短暫、學習遲緩等症狀,並讓大兒子去接受早療課程並服用治療注意力不集中的相關藥物,但婆婆認為大兒子年紀還小,平時表現良好,多次勸媳婦審慎考慮,不要讓孩子那麼小就服用藥物,對此在去年8月8日下午為此事爭吵,雙方也不歡而散。


    身為丈夫的他也有進房安慰,勸張女不要放在心上,但妻子當晚就向他表示希望能獨自在房休息,隨後他就到隔壁房陪2名子女就寢,隔天上午8時許,就發現妻子已經自縊,他也與林母、鄭父、鄭姓胞弟及胞弟配偶等同居親屬剪斷繩索,並依119專線人員指導施以急救,直到專業救護人員到場接手,但救護人員急救後仍向他們表示已無生命跡象。


    至於林姓婆婆則辯稱,媳婦婚後搬入共同生活期間都相處融洽,僅有對媳婦應不應該服藥的問題有不同意見,也未曾聽聞媳婦有自殺傾向或憂鬱症狀,加上樓梯間中庭天井空間,夏天會開冷氣,房門都會關閉,實在不知道媳婦做傻事。


    經檢察官相驗結果,確認張女是因自縊窒息死亡,並無其他客觀外力介入他殺徵象,張女結束生命前在臉書貼文表示「懦弱之人而無力氣走下去」,才選擇以自殺方式求取解脫事實相符。


    救護員到庭具結證稱,當天抵達現場,評估死者的生命跡象,發現已明顯死亡且有屍僵情形,他與同隊隊員有勸說家屬放棄急救,但家屬仍要急救,他們便持續進行CPR、貼AED及暢通呼吸道的喉罩,直到高級救護對學長到場判斷已明顯死亡經再次解釋,家屬才接受死亡事實。


    檢察官認張女在事發前有在手機記事本APP程式及個人臉書,留下遭林姓婆婆所殺的貼文,也同時在貼文中表示自己是懦弱的人而無力氣走下去,故選擇此方式求取解脫,與張家指控女兒與媳婦相處間存有齟齬等,應屬有據。


    同時檢察官也指出,鄭姓丈夫、林姓婆婆身為張女共同居住的親屬,與死者朝夕相處、休戚與共,於情於理對於死者的自殺結果均責無旁貸,同住8年間,張姓娘家或死者親朋好友,一直到死者發文前,都沒能知道她有自殺想法或辨識出類此的危險訊號,以至於未能伸出援手,心中憾恨可想而知,但這樣的結果難認2人有不作為過失致死罪、幫助自殺罪、不作為殺人罪、或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等罪責。


    張姓父親另主張女兒帳戶金額是他所有,鄭姓女婿未將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款項返還,涉嫌侵占、詐欺及背信,但檢察官勘驗張父與女兒LINE對話紀錄發現,張父曾向女兒要帳戶網路銀行密碼登入使用,但女兒以仍在使用為由拒絕。


    檢察官進一步解釋,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因按繼分比例負擔之,依民法第1151條、第11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對此,富邦帳戶確實是在張女名下,鄭姓女婿以死者繼承人名義管理或提領,都屬合法,鄭姓女婿也不構成侵占等罪名,另復查,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鄭姓女婿,有張父告訴意旨所犯的犯行。


心得: 阿彌陀佛,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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