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 VS AGPL VS SSPL [開放原始碼 / 開源 協議 的 比較]

GPL VS AGPL VS SSPL [開放原始碼 / 開源 協議 的 比較]

GPL
VS AGPL VS SSPL [開放原始碼 / 開源 協議 的 比較]


GPLAGPLv3的區別

      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GPLThe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
v3
協議,意味着修改和使用其代碼都需要開源,但是這是建立在軟件分發的基礎上,如果使用代碼作為服務提供,而不分發軟件,則不需要開源。這實際上是GPL協議本身的缺陷。

      AGPL
v3
協議,也就是說,除非獲得商業授權,否則無論以何種方式修改或者使用代碼,都需要開源。


SSPL AGPL 協議有什么區別?

      SSPL 搆建於 AGPL 的精神之上,但明確了將開源軟件作為服務提供的條件。

     

      SSPL 保留了開源社區在 AGPL 下使用 MongoDB 所有擁有的相同權利:使用、審查、修改和重新發布軟件的自由。

     

     
唯一實質性的變化,就是加了一個明確的條件,即任何試圖將
MongoDB 作為服務加以利用的組織,都必須開放用於提供此類服務的軟件的源代碼。

10 thoughts on “GPL VS AGPL VS SSPL [開放原始碼 / 開源 協議 的 比較]

  1. 各授權協議介紹 – https://medium.com/getamis/%E9%96%8B%E6%94%BE%E6%BA%90%E7%A2%BC%E6%8E%88%E6%AC%8A%E6%A6%82%E8%A7%80-%E4%B8%8B-eeda7ce13f1e

    MIT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MIT

    MIT 授權是這幾個列出來的授權當中最鬆散的一個,在權利上面規範有授予使用、重製、修改、合併、發行、散佈再授權及販售等權利,並且可以依照需求修改 MIT 授權條款內容。

    而需要遵守的義務僅有要一併散佈 MIT 的授權聲明,至於衍生物開源與否並不在義務範圍內。

    MIT 授權的好處在於授權本身非常簡短,同時也沒有規範太多規則,在個人專案我通常都會採用 MIT 授權的原因也在於沒有太多規則。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MIT 授權
    衍生作品不需要開源
    BSD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BSD-3-Clause

    BSD 授權有許多變形,我們這邊談論的是 3-clause BSD。BSD 授權散佈源碼以及執行檔,但是不若 MIT 一樣有明確列出其他所有權利。

    所需要遵守的義務跟 MIT 一樣需要一併散佈 BSD 授權聲明並且不規定開源與否,不同處在於 BSD 授權內額外規定衍生作品不得利用軟體貢獻者的名字為其背書。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BSD 授權
    衍生作品不需要開源
    不得利用軟體貢獻者為衍生產品背書
    Apache 2.0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Apache-2.0

    Apache 2.0 授權基本上效力跟 BSD 授權非常類似,不同之處在於 Apache 2.0 授權在各個方面都提供非常詳實的授權說明,相比起來 BSD 授權則較為簡單。

    在權利方面 Apache 授權針對著作權、專利授權以及商標權都有詳細的規定,著作權上允許製作衍生物、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再授權和散佈。專利授權上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權利。商標權上明確規定 Apache 授權並無授權使用商標,相對於 MIT, BSD 授權並沒有明顯規範商標權來說,這樣清楚的說明不處理商標權比較明確。

    在義務方面相同的需要附上 Apache 授權,並且在修改的檔案必須要附上修改聲明與一些細節的規定。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Apache 2.0 授權
    衍生作品不需要開源
    專利授權方面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多種權利
    可為使用者提供擔保、支援服務等,但是不得使用其他貢獻者的名義擔保或背書支援服務
    明確說明授權不處理商標權
    關於 Apache 2.0 與 BSD 的差異可以參考這篇林懿萱著作的《化簡為繁的 Apache-2.0 授權條款》。

    MPL 2.0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MPL-2.0

    MPL 2.0 授權比起 Apache 授權更加嚴格,若採用 MPL 授權的源碼經過修改後,必須也要採用 MPL 2.0 授權釋出。但是如果不是修改 MPL 授權的檔案,而是連結(靜態與動態連結皆可)或使用 MPL 授權的檔案,則是可以採用其他授權,也就是不需一定要開放源碼。

    至於專利授權上跟 Apache 授權類似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權利,另外也規範了若被授權人對其他貢獻者展開專利訴訟,該被授權人原本使用 MPL 授權軟體被授予的權利將會被撤銷。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MPL 2.0 授權
    以 MPL 授權的源碼修改後也必須要使用相同授權釋出
    衍生作品只需要開源自 MPL 授權修改的檔案,其他部分不需開源
    專利授權方面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多種權利
    被授權人展開專利訴訟時將會被撤銷該 MPL 授權軟體賦予他的權利
    明確說明授權不處理商標權
    LGPL 3.0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LGPL-3.0

    LGPL 全文是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從名稱可以得知是較鬆散的授權,不過比較的對象是 GPL,如果跟其他授權比較起來還是滿嚴格的。

    首先跟 MPL 相同,如果修改了 LGPL 的源碼一律都要開源。比起 MPL 更嚴格的地方在於 MPL 授權允許你把一個 MPL 授權的專案直接放到你自己專案的目錄底下一起編譯成執行檔,但是 LGPL 授權的專案當你這麼做時會被視為 LGPL 授權的衍生作品,也需要一併以 LGPL 授權釋出。

    根據 StackExchange 上面其他人的見解,LGPL 3.0 與 MPL 2.0 的差異實務上在於 LGPL 可以允許用動態連結 (Dymanic Link) 的方式將閉源專案與 LGPL 3.0 授權專案一起使用,但是如果要採用靜態連結 (Static Link) 則是會需要一併以 LGPL 3.0 授權釋出。MPL 2.0 則允許靜態連結與動態連結都不需開源。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LGPL 3.0 授權
    以 LGPL 授權的源碼修改後也必須要使用相同授權釋出
    衍生作品若是採用動態連結則不需要一併開源,靜態連結則需開源
    專利授權方面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多種權利
    被授權人展開專利訴訟時將會被撤銷該 LGPL 授權軟體賦予他的權利
    GPL 3.0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GPL-3.0

    GPL 比起前面的授權都要更加嚴格。無論是靜態或動態連結到 GPL 授權專案時,都需要相同以 GPL 授權釋出,至於其他特性則與 LGPL 3.0 相同。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GPL 3.0 授權
    以 GPL 授權的源碼修改後也必須要使用相同授權釋出
    衍生作品需要以 GPL 授權釋出,無論是靜態或是動態連結
    專利授權方面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多種權利
    被授權人展開專利訴訟時將會被撤銷該 GPL 授權軟體賦予他的權利
    另外舊版的 GPL 2 也是目前相當熱門的授權,關於版本之間的差異可以參考林誠夏的《GPL-3.0 與 GPL-2.0 的異同比較與應用分析》。

    AGPL 3.0 授權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AGPL-3.0

    AGPL 是這邊最嚴格的授權,以上的所有授權在「開放源碼」的時機通常都在於當你「散佈」你的產品時需要附上源碼。但是如果像是 Google 或 Facebook 這樣的雲端服務,當你瀏覽他們的網站時其實公司並沒有「散佈」他們的產品,而是你連結到他們的網站使用他們的服務。既然沒有散佈,那就不需要開源。即使使用 GPL 3.0,只要你是類似這樣的服務模式都不會需要開放源碼。

    AGPL 則是對應這樣的雲端服務而誕生的授權,就算只是使用者「利用」到自 AGPL 衍生的產品,即使產品沒有散佈到使用者手上,仍需要以 AGPL 3.0 授權。

    重點規則:

    散佈時要附上 AGPL 3.0 授權
    以 AGPL 授權的源碼修改後也必須要使用相同授權釋出,即使沒有散佈軟體,只要有人「使用」軟體就就需要以 AGPL 開源
    衍生作品需要以 AGPL 授權釋出,無論是靜態或是動態連結
    專利授權方面允許製造、使用、販售等多種權利
    被授權人展開專利訴訟時將會被撤銷該 AGPL 授權軟體賦予他的權利

  2. 修改使用 開放源碼是否要公開源碼的規定 –
    https://medium.com/getamis/%E9%96%8B%E6%94%BE%E6%BA%90%E7%A2%BC%E6%8E%88%E6%AC%8A%E6%A6%82%E8%A7%80-%E4%B8%8A-45309a387c64

    當修改了一個開放源碼軟體時,不同的授權會有不同的規定。這些授權可以分成兩類:

    需要開源:AGPL, GPL, LGPL, MPL
    不需要開源:MIT, BSD, Apache

    另外這些開源授權,大多都規定開源的時機在於當你「散佈」了該軟體時需要一併散佈源碼,但是如果你是架設網站讓使用者透過瀏覽器連上網站,這時候你並沒有「散佈」產品給使用者,而是使用者透過瀏覽器連結上該網站。當這種情形時,絕大部分的授權都不會要求你開放源碼,除了 AGPL 是針對這種狀況規定,如果你修改的軟體源自於 AGPL 授權的軟體,即使沒有散佈給使用者依然需要採用 AGPL 釋出源碼。

    重點整理:

    如果你修改自 AGPL, GPL, LGPL, MPL 授權軟體,散佈產品時也需要一併開放源碼

    如果你修改自 MIT, BSD, Apache 授權軟體,你可以決定是否要開源

    如果你的產品是個雲端服務,使用者僅是透過瀏覽器來使用你的產品時,因為沒有「散佈」行為,所以以上授權除了 AGPL/ SSPL以外都不需要開放源碼

  3. 從 Redhat 到 GitHub,開源軟體為什麼開始火了?[開源要如何賺錢]

    資料來源: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9/01/16/open-sources-rule/?utm_source=TOLINEING_0116&utm_medium=opensourcesrule

    從完全免費,走向「免費增值」的付費制度

    免費增值的概念是,你基本上可以免費使用它,如果要在生產過程中大規模使用,則需要付費。

    ~~~~~~~~
    開源軟體的三代發展史:開源、開放核心、SaaS

    第一代開源:軟體免費,服務付費

    開源項目誕生的起初並不是為了商業化,而是為了打破閉源軟體公司的壟斷。 微軟、甲骨文、SAP 等公司從軟體銷售中獲取高額的利潤。當時的頂級開發者並不認同這種模式。

    因此,他們從操作系統和數據庫開始,協作編寫軟體,讓每個人都不僅可以看到軟體程式碼,甚至還可以對它進行改進。

    該軟體最初由開發人員創建,這意味著一開始它對用戶並不方便和友好。

    但它具有高性能、健壯性和靈活性的特點。這些優點逐漸滲透到軟體世界中。

    第二代開源:部分軟體免費,想用全部請付錢。

    第二代開源軟體公司的代表是 Cloudera 和 Hortonworks,這些軟體公司在開源項目和業務上和第一代有根本上的不同。

    第三代開源:在雲端使用開源軟體

    但是,第二代開源業務的商業模式也存在缺陷。

    首先,沒有一家公司對軟體擁有「道德權威」,因此競爭者通過提供越來越多的免費軟體來爭奪利潤。

    第二,這些公司經常阻礙軟體的發展,試圖讓自己與眾不同。

    雲提供商能夠使用開源軟體來創建相同軟體庫的 SaaS 業務。亞馬遜的 EMR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些是開放核心 / 雲服務混合企業,他們有多種途徑來賺錢。通過提供 SaaS 形式的產品,這些企業可以將開源軟體和商業軟體結合在一起,這樣客戶就不必再擔心他們應該獲得哪一個許可。

    Elastic Cloud,Confluent Cloud 和 MongoDB 等公司就是這種第三代產品的例子。這種轉變的意義是,開源軟體公司現在有機會成為軟體基礎設施的主導商業模式 。

  4. 如果使用Qt來開發商業軟件,是否需要付費?

    https://zh-hant.hotbak.net/key/pyqt%E5%95%86%E6%A5%AD%E6%8E%88%E6%AC%8A.html

    Qt有三種授權方式:GPL協議、LGPL協議以及商業授權。其中GPL協議、LGPL協議是開源社區中廣泛使用的兩種協議。作為法律條文,最精確的闡述是該條文本身,任何讀者都可能是不全面、不準確,下面僅從Qt用戶的角度介紹這兩種協議。最後,將討論如何在這3種協議中進行選擇。關於GPL、LGPL協議的官方文本以及詳細的解讀,請參http://www.gnu.org/licenses/。

    1.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協議並不是為了保護軟件作者的利益,而是為了鼓勵軟件開發者相互共享各自的成果。該協議允許軟件的用戶享有以下權利:能夠得到軟件的源代碼;修改軟件,或者將軟件的一部分用在用戶自己開發的軟件中;能夠發行軟件的複本,用戶和原作者均可收費,即使一個軟件的用戶通常並不是該軟件的作者。同時,該協議要求用戶履行以下義務:一旦該用戶所開發的一個軟件用到了其他GPL軟件,新開發的軟件也必須遵循GPL協議,也就是說,新軟件的用戶也享有上述權利,這要求新軟件的開發者在發布該軟件時也必鬚髮布源代碼。對於GPL協議下的軟件,由於軟件的用戶也有權以收費或者免費的方式發布該軟件,該軟件的原作者實際上不能指望通過出售該軟件本身贏利。然而,由於原作者對該軟件最熟悉,能夠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他們可以通過技術支持的方式獲利,比如Redhat公司。

    2.LGPL(Lesser GPL)協議一般適用於類庫。該協議允許類庫的用戶享有以下權利:如果用戶沒有修改類庫,而且是以動態鏈接的方式使用類庫,用戶在發布自己開發的軟件時,可以不發布源碼。但是,如果用戶修改了受LGPL協議保護的類庫,或者在自己開發的軟件中使用了類庫中的源代碼,則新開發的軟件也必須遵循LGPL協議,也就是說,在發布新軟件時,必鬚髮布類庫中被修改的源代碼、新軟件中相關部分的源代碼。

    3.Qt的商業授權方式允許Qt用戶享有以下權利:能夠對Qt進行任意的修改,以滿足特定的需求,比如使Qt能夠運行在某種智能手機平台上。用戶可以不公布這些修改;能夠在至多兩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任何類型的技術問題,不限制問題的總數量。關於這種授權方式的細節,可參見http://www.digia.com/。

    GPL或者LGPL授權的Qt是免費的,而商業授權的Qt則要求用戶支付一定的費用。對於Qt用戶,如果他希望對開源社區做貢獻,可以選擇GPL授權方式,但他在發布自己的軟件時必須附上源代碼。如果他在開發中不需要修改Qt庫,也不需要任何技術支持,可以選擇LGPL授權方式。如果他需要修改Qt庫或者需要良好的技術支持,應該選擇商業授權方式。

  5. 資策會官網 解釋 (可商用) 開放原始碼 / 開源 協議 的 比較

    https://wfh.iii.org.tw/%E5%90%84%E6%8E%88%E6%AC%8A%E6%A2%9D%E6%AC%BE%E4%B9%8B%E7%B0%A1%E4%BB%8Bmit-bsd%E9%A1%9E/

    MIT/BSD類

    BSD License
    BSD License全名為「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目前OSI認證名為BSD License共有四種:

    0-clause BSD License

    又稱 Free Public License 1.0.0或經SPDX-軟體套件授權資料交換標準(Software Package Data Exchange)縮寫為「0BSD」,條款內容簡單敘明授權之利用方式及免責聲明,然使用上並不要求相關聲明亦在保留之列。

    1-clause BSD License

    SPDX縮寫為BSD-1-Clause,條款內容為簡單的著作權及免責聲明,並要求以源碼形式散布該軟體時,需保留原定式的著作權及免責聲明。

    2-Clause BSD License

    又稱Simplified BSD License或FreeBSD License,SPDX縮寫為BSD-2-Clause。條款內容除了BSD-1-Clause之內容外,更要求以二進位碼(Binary Code)形式散布該軟體時,亦需依定式保留該著作權及免責聲明。

    3-Clause BSD License

    又稱New BSD License或Modified BSD License,SPDX縮寫為BSD-3-Clause。條款內容除了BSD-2-Clause之內容外,新增除經書面許可外,禁止以著作權人或貢獻者之名義促銷衍生產品。

    MIT License
    MIT License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本條款內容列示授權之利用樣態、著作權及免責聲明,並要求所有此軟體之副本均應保留該著作權及免責聲明;一般來說,多數的開源授權研究者皆同意,MIT License的授權條款內容幾與BSD-3-Clause等價,僅述事模式有些許差異。

    ISC License
    ISC License是由網路系統協會(Internet Systems Consortium, ISC)所發布。條款內容簡單敘明授權之利用方式、著作權及免責聲明,並要求該軟體之副本均應附上著作權及免責聲明;0BSD是依據ISC License來再做精簡,略去了相關聲明的要求而幾乎沒有義務性拘束。

    Apache License 2.0
    SPDX縮寫為Apache-2.0,是由Apache 軟體基金會(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SF)所撰擬。本條款相較於其他BSD/MIT類型條款,規範內容在法律用字上更為嚴謹。除了著作權的授權以外,該授權條款亦明文授權開發者就該軟體主動貢獻所含之專利權,而本條款同樣也包含免責聲明,且要求散布時亦應提供此授權條款。而若有修改該軟體,並不限定必須再採Apache-2.0來發布修改軟體,但新使用的條款不得與原Apache-2.0律定的義務性要求產生衝突,除此之外,Apache-2.0與其他BSD/MIT類最大的差異在於,要求修改者之後再發 布修改軟體時,有修改更動的檔案必須註記它的被修改狀態。

    1. 資策會 精簡說明 GPL的各授權條款之簡介

      https://wfh.iii.org.tw/%E5%90%84%E6%8E%88%E6%AC%8A%E6%A2%9D%E6%AC%BE%E4%B9%8B%E7%B0%A1%E4%BB%8Bgpl%E9%A1%9E/

      GPL類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SPDX縮寫為GPL-2.0或GNU Project簡稱其為GPLv2,此條款為目前開源軟體中最常使用的授權條款之一,並因Linux Kernel及許多重要專案採用而極具影響力。在條款前言處即彰顯了GPL-2.0著佐權(Copyleft)的精神,並體現在其強烈的授權拘束性及強制衍生著作亦須開源的效力上。當使用者在使用以GPL-2.0授權的軟體時,如有取用或修改該軟體的程式碼而產生衍生著作,該衍生著作也被要求發布或再提供給他人時,須以GPL-2.0授權,並依此條款提供修改後之軟體源碼。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SPDX縮寫為GPL-3.0,此授權條款是在2007年作為GPL-2.0更新版本所發布,更新理由主要是為了因應GPL-2.0授權條款發布年份較遠,而就後續網際網路應用、P2P散布等延伸情境無法充份對應處理的問題。依照國內開源授權研究者林誠夏引用Richard Stallman之說法,GPL-3.0處理了GPL-2.0以下問題:「軟體專利問題、增加與其他自由軟體的相容性、明確定義源碼的提供範圍、降低數位權利管理機制的可能影響。此外,GPL-3.0第7條設定了額外條款,賦予散布者在散布時可以自由選擇額外授權條款的內容,相較於GPL-2.0提供了散布者更高的使用彈性。」然而,就基礎的授權規則來論,GPL-3.0與GPL-2.0架構是相同的,皆扣緊衍生著作亦須開源的效力,以及要求衍生著作再發布時,須採用與原軟體完全一致的授權條款來提供。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1
      SPDX縮寫為LGPL-2.1,是專門適用於函式庫(Library)授權使用之授權條款。LGPL-2.1最大的特點在於放寬GPL-2.0授權條款的限制,如果只是在自撰軟體中,參考或少量引用LGPL-2.1的互動介面程式碼,其後單純引用或呼叫LGPL-2.1授權函式庫依其功能提供資訊,該自撰軟體並不會必然受到LGPL-2.1強制開源要求的拘束。但若自撰程式與LGPL-2.1授權函式庫的結合關係過於緊密,例如兩者整合為一個結合程式,甚至成為一個單一執行檔,則該結合程式就必須一體適用LGPL-2.1的授權規則,也就是說類同GPL-2.0,衍生著作亦須開源,並且衍生著作再發布時,須採用LGPL-2.1授權條款來提供。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SPDX縮寫為LGPL-3.0,為LGPL-2.1近年的更新版本, LGPL-3.0與LGPL-2.1的授權架構是相同的,但法律文字建構的方式,是以GPL-3.0為基礎文本,再添附針對函式庫利用模式特性的額外條款,整體方為LGPL-3.0的授權條款全文。故與LGPL-2.1相較,LGPL-3.0就軟體專利、網際網路散布及應用做出處理,但同時保持其他自撰軟體參考或少量引用LGPL-3.0互動介面程式碼,做出授權拘束上放寬的處理。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SPDX縮寫為AGPL-3.0,簡要來說AGPL-3.0為GPL-3.0的孿生條款,較GPL-3.0延後幾個月發布,其基礎內容與GPL-3.0完全一致,然在第13條做出差異區隔,主要是認定何謂「軟體散布」的標準不同。依照AGPL-3.0規定,當基於該授權軟體建置的專案或平台,透過雲端模式提供服務時,雖然服務使用者並沒有取得專案的程式碼,亦即並沒有構成傳統上軟體散布的定義,而不會啟動GPL-3.0、GPL-2.0要求散布者必須提供源碼的義務,但依循AGPL-3.0授權條款第13條的要求,服務的提供者仍必須就此「遠端提供電腦網路互動」的機制,義務性地應使用者需求,提供AGPL-3.0軟體及其衍生程式於此專案裡相對應的源碼。對於支持軟體自由(Software Freedom)理念的人士,會將AGPL-3.0視為GPL系列條款的補充協議,用以彌補GPL授權條款無法因應網路及雲端服務公司(例如Google、Facebook)興起後,所生分享開源軟體相關源碼的漏洞;然對於一般僅是規劃將開源軟體作為部份商用方案的公司而言,AGPL-3.0對雲端服務後續授權利用的模式影響極大,故於政策未明前,原則上會先區隔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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