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醫生身兼部落客被記過 林氏璧發聲明:去年已離職(寫部落格+FB 用人氣賺大錢)

公職醫生身兼部落客被記過 林氏璧發聲明:去年已離職(寫部落格+FB 用人氣賺大錢)

公職醫生身兼部落客被記過 林氏璧發聲明:去年已離職(寫部落格+FB 用人氣賺大錢)

 

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57348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8/03/07/04b-is-a-doctor/?utm_source=TOLINE_0307

 

事件主角部落格:https://linshibi.com/?p=2088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旅日達人林氏璧遭檢舉,本職身分為台大醫院孔姓公職醫師,任職期間經營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臉書粉絲團「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等,涉嫌從事商業行為,遭公懲會記過1次,去年底請辭。一名不願具名部落客分析,林氏璧1個月收入恐比當醫師還高。

《中央社》報導,該名部落客分析,林氏璧自2007年起,著手撰寫日本旅遊部落格,至今累計40萬讀者,臉書社團與粉絲團,人氣很旺,若根據其現有之「網路分享器、訂房網站分潤,還有滑雪團等分潤」,每月收入恐高於在台大當醫生,因此才會選擇繼續當部落客。

報導指出,該名部落客透露,一般部落客分潤,若達到10-15%已算「很好」,而林氏璧除有龐大粉絲、讀者,還善於整理,許多業者會希望透過他聚集人氣,「合約可能會跟其他部落客不一樣」。

不過,林氏璧今下午也發布聲明,澄清長期身兼醫師與旅遊部落客雙重身分,讓他「身心俱疲」、「萌生辭意」,並於106年12月31日、判決結果出來前,以「無法兼顧兩個身分」為由,離開服務的醫院,強調去職與檢舉無關,會「虛心接受處分」。

3 thoughts on “公職醫生身兼部落客被記過 林氏璧發聲明:去年已離職(寫部落格+FB 用人氣賺大錢)

  1. 最美女刑警慘了!替5歲網紅女兒經營粉專收業配下場出爐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6%9C%80%E7%BE%8E%E5%A5%B3%E5%88%91%E8%AD%A6%E6%85%98%E4%BA%86-%E6%9B%BF5%E6%AD%B2%E7%B6%B2%E7%B4%85%E5%A5%B3%E5%85%92%E7%B6%93%E7%87%9F%E7%B2%89%E5%B0%88%E6%94%B6%E6%A5%AD%E9%85%8D%E4%B8%8B%E5%A0%B4%E5%87%BA%E7%88%90/ar-AA1m7uRv?ocid=msedgntp&pc=DCTS&cvid=e876bdea32f44717875c9e198a90aff4&ei=57

    曾被稱為最美女刑警的廖姓女子,幫5歲網紅女兒經營粉絲專頁置入商業廣告並配合入鏡演出,警方調查發現後,今年9月18日她已辭職,但仍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定她領取商業勞務報酬,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桃園市政府移送指稱,廖女擔任偵查佐期間,幫她5歲網紅女兒經營FACEBOOK、IG及YOUTUBE等平台,歷年來所播出之生活影片及照片,有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等情事,且她經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疑似有商業行為。

    市府認為,她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廖女辯稱,她只是代為管理其粉絲專頁,平台係女兒滿2歲之時替女兒成立的,初衷就只是為了替她紀錄成長之生活點滴,並未有其他目的,之後人氣高漲,才有隨之而來的經紀公司或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這些都是她始料未及的。

    經紀公司與廠商洽詢廣告及業配等,均係以女兒為主所打造,又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的,才需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等用途,這些全是女兒為自己努力得來的。

    廖女說,當初認為廠商之邀約係屬非經常性及持續性的,她也是偶爾協助女兒配合入鏡演出,並沒有額外收取屬於個人之報酬,這些酬勞均屬於女兒的,也才會應允答應辦理,並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

    她說,從警l0餘年來,依法律所定執行職務,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之情事,惟為了避免爭議,早已於前單位向她提出質疑時,便主動遞交辭職報告,雖然主管加以慰留,但本人立場堅定,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廖女說,「我是一名母親,擁有一顆很愛女兒的心,一心只想好好陪伴、協助與支持她一起長大的母親。」請求法院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懲戒法院認為,無行為能力之幼童,其長時薦證代言產品之種類繁雜及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何能為之,無異是被付懲戒人規度謀作之商業行為,佐以廖女領取勞務報酬,益臻明確,其經營商業之事實,堪以認定。

    懲戒法院指出,廖女的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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