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入詐團但不是這團」收水手超狂自白 被控騙百萬獲判無罪

「有加入詐團但不是這團」收水手超狂自白 被控騙百萬獲判無罪

「有加入詐團但不是這團」收水手超狂自白 被控騙百萬獲判無罪


資料來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26/3123362.htm


    彰化縣一名女子誤信假投資詐騙,與一名少年車手面交100萬元,案經法院審理,擔任「收水」的徐男被判刑1年4月,被檢方認定當時也在車上的另名收水手陳男,雖然驚天爆料「我有加入詐騙集團」,卻堅稱「不是加入徐男這一團」,當時也沒在現場,法官認為沒有他涉案的直接證據,判他無罪;民事部分也不用賠償。


    判決指出,受害女子2年前,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後加入LINE群組,隨後遭到詐騙成員洗腦,下載假的投資軟體,並被告知「儲值要用面交的」,女子不疑有他,捧著100萬元現金面交給劉姓少年車手,而劉嫌收款後,隨即將錢轉交給徐姓少年監控手,徐再依上游指示,將整袋現金直接丟入另名徐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內、製造金流斷點。


    案經警方循線逮捕徐男到案,檢方認定徐與當時也在車上的陳男,共同擔任「收水」角色,負責將贓款轉交給上游,依加重詐欺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徐男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3000元,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然而,同案被起訴的陳男雖然承認「我有加入詐騙集團」,但堅決否認參與此案,因為「我加入的不是這個詐騙集團」他進一步解釋,當天車子借給友人,自己根本不在現場,也沒有參與收水。


    法官審理認定,僅有共犯徐的單一指證,沒有監視器拍到陳男在車上、也沒有通聯紀錄,或其他直接證據能證明他當天確實參與收水或聯絡上手,另一方面,也沒有監視畫面或通訊監察等關鍵事證,因此判他無罪。


    但陳因涉另一起偽造文書案,被高雄地院依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心得:

    01.真是 心有戚戚焉 阿

    02.畢竟我也在詐騙集團的子公司上班長達9年,但是因為個性木訥不善言辭

    因此只能開發沒用經濟價值商品,讓會唬爛的詐騙專家去詐騙

03.再次驗證法律漏洞就是拿來鑽的 哈哈

One thought on “「有加入詐團但不是這團」收水手超狂自白 被控騙百萬獲判無罪

  1. 詐團廣發釣魚簡訊! NCC裁罰400萬遭撤銷 法院說話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226003309-260402?ctrack=pc_main_rtime_p01&chdtv

    刑事局民國111年查獲男子郭冠廷架設非法基地台,偽冒行動網路識別碼發送釣魚簡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400萬元,郭提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郭已被依詐欺罪送辦,NCC裁罰違反「刑罰優先原則」,撤銷處分確定。

    ===========

    有媒體報導這樣的判決是「法院竟然挺詐團」等情,最高行政法院澄清有關於「行為數的判斷」,無論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領域,長久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是極具爭議的難題,本案涉及是否構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法律問題,合議庭基於上訴人作成裁罰處分所指的違章事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NCC不得逕予裁罰等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判決是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無論在主觀及客觀上絕無「法院挺詐團」的情形,請尊重司法,維護審判獨立,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誤導社會大眾,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心得:

    01.沒用知識+1
    02.我只想哪邊判得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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