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查證過仍被騙!他急撥165還是變被告 結局逆轉獲無罪

上網查證過仍被騙!他急撥165還是變被告 結局逆轉獲無罪

上網查證過仍被騙!他急撥165還是變被告 結局逆轉獲無罪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E4%B8%8A%E7%B6%B2%E6%9F%A5%E8%AD%89%E9%81%8E%E4%BB%8D%E8%A2%AB%E9%A8%99-%E4%BB%96%E6%80%A5%E6%92%A5165%E9%82%84%E6%98%AF%E8%AE%8A%E8%A2%AB%E5%91%8A-%E7%B5%90%E5%B1%80%E9%80%86%E8%BD%89%E7%8D%B2%E7%84%A1%E7%BD%AA/ar-AA1ENVoW?ocid=msedgdhp&pc=U531&cvid=ef829d2fe13f4f0b8d18d3743b1c42ef&ei=25


    男子阿榮(化名)因債務問題無法向銀行正常貸款,但又有資金需求,結果誤入詐團陷阱,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還因此挨告。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榮曾上網查證,詐團自稱的理財公司確實存在,而且他在發現問題的當下,立刻就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最終認定他也是遭人詐騙,裁定無罪。


    檢方認為,阿榮去年1月間在家中將自己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真實身分不詳的人使用,甚至還把網路銀行的帳密也告訴對方;接著,詐團成員將阿榮的帳戶當作人頭帳戶使用,導致至少11名受害者遭騙錢,阿榮的行為顯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阿榮則辯稱,他因為有債務問題,無法向銀行正常貸款,但又有資金需求,於是在貸款廣告上留下手機號碼,後來收到某理財公司的專員聯繫,對方說要包裝財力證明比較好核貸,便派業務到他家收取存摺、提款卡,並簽立貸款契約書及免責聲明書,直到他發現帳戶被列管,向銀行詢問才驚覺上當,嚇得趕緊撥打165報案。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榮的說詞自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期間,供述均一致,沒有明顯差異,而且他的確有債務問題,履行期間長達6年,這部分有法院文書佐證,由此可見,在本案發生時,他確實難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若遇上額外的資金需求,只能尋求其他融資、放貸款道。


    此外,法官指出,阿榮接獲理財公司專員電話後,曾上網查證,確認該公司真實存在,才進一步與對方聯繫;2024年1月間他因發覺帳戶異常狀況,第一時間便撥打銀行客服了解情況,隨後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上述部分有網頁搜尋結果截圖、通聯紀錄為證。


    法官表示,從事後的角度嚴格檢視,本案中阿榮雖然不夠謹慎,但若非確實有像他一樣的人可能受騙,詐團也不會以代辦貸款、製作金流、包裝資力等話術設局,考量到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阿榮是故意幫助詐團,最終裁定阿榮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心得: 變賣銀行帳戶/出借銀行帳戶 被判無罪SOP經典案例(沒用知識+1/法律就是拿來鑽的/人生如戲全靠演技 會演是英雄)

2 thoughts on “上網查證過仍被騙!他急撥165還是變被告 結局逆轉獲無罪

  1. 薪轉帳戶供詐團洗錢 男無罪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8%96%AA%E8%BD%89%E5%B8%B3%E6%88%B6%E4%BE%9B%E8%A9%90%E5%9C%98%E6%B4%97%E9%8C%A2-%E7%94%B7%E7%84%A1%E7%BD%AA/ar-AA1HEqT1?ocid=msedgntp&pc=U531&cvid=3c732ac48496483caa2886afec89eb32&ei=11

    詹姓男子將提款卡交給女網友「馨媛」使用,戶頭卻遭詐騙集團利用並提領19萬元詐騙款項,檢方依幫助詐欺及洗錢等罪嫌將他起訴,但法官認為,詹男提供的是每月薪資入帳和繳納房貸的重要帳戶,與一般幫助洗錢帳戶性質不同,檢方也未能舉證他從中獲利,判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詹男將名下銀行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詐團成員使用,該帳戶被用來收取2名女子遭詐騙的19萬元贓款後,所有贓款遭提領一空,認定他協助詐團詐欺取財、洗錢。

     詹男辯稱,他2023年7、8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女網友「馨媛」,兩人網戀交往後,對方向他借用提款卡,並承諾2、3天就會歸還,並找來1名「林專員」與他聯繫,索取卡片與密碼。

     詹男說,該帳戶為他工作近30年來的薪資與房貸扣繳帳戶,並非閒置帳戶,也從未察覺「馨媛」是詐團成員。

     法官審理發現,詹雖稱與「馨媛」對話內容已被刪除,無法提出佐證,但刑事案件有罪與否,須由檢察官提出足以定罪的證據,而非被告自證清白。

     法官還發現,詹男帳戶自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間,每月固定於5日前後有薪資入帳,也持續繳納房貸,顯示該帳戶長期作為日常使用帳戶,若遭凍結將嚴重影響生活,並非一般協助詐欺的閒置帳戶。

     法官強調,若詹男知情涉詐,應不會選擇主要帳戶。詹雖有疏失,但檢方無法證明他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也無法證明他有無獲取報酬或利益,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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