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https://www.bli.gov.tw/0007215.html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785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22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4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 0050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30065278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3、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60130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8 條、第 20 條序文、第 21 條序文、第 22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63號令修正發布第2、9、10、11、17、18、19、20、2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0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4~17、21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

第三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四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五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六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七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第八條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第九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第十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第十二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第十三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十四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十五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第十六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十八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十九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管理委員會得請基金運用局就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二十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二十一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 thoughts on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1. 墊償業務

    https://www.bli.gov.tw/0007239.html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須知

    一、 申請墊償要件
    (一) 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二)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二、 申請墊償範圍:
    (一) 範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 對象: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因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不是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勞工,均不可申請墊償。
    符合上開規定之非本國籍勞工,其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
    (三) 金額: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不予墊償。而墊償金額係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各款給與,則非屬墊償範圍。又「預告工資」及「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係因勞動契約之終止,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乃屬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附隨義務,與前開規定「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之範圍不符,故非屬墊償範圍。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退休金: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 年計。另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所謂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資遣費:
    舊制: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中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
    三、 申請墊償應檢附之文件及證明:
    (一)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三)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名蓋章)。
    (五) 歇業證明:
    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經主管機關開具之證明。
    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以上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
    (六) 債權證明:
    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問):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雇主無法出面確認債權: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1份。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並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1份。
    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之債權憑證正本1份。
    (七) 工資: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八) 退休金或資遣費:平均工資之證明(例如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及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等。
    四、 申請墊償的相關規定:
    (一) 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墊償,應以一次共同申請為原則,勞工應共同推派勞工代表1人,代表申請。
    (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切結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附冊」等空白書表,可向勞保局或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或至本網站(積欠工資墊償/書表及範例/墊償類)直接下載,依式填具蓋章。
    (三)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20日。
    (四)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
    (五)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應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六) 墊償申請核定後,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如勞工死亡時,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之遺屬順位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遺屬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勞保局、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 勞保局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收到核定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償還墊款,如未依限償還,將加計利息至清償日止。
    (三) 當雇主無法清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勞工應儘速請其出具無法清償之證明,俾於作為未獲清償之證明;並且應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以利主管機關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之營運狀況,俾於未來開具事實歇業日期證明。
    (四) 勞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或申請處理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爭議時,對於積欠事實、積欠期間、金額、名單、停工期間等應詳實告知,以利主管機關瞭解。
    (五) 勞工平時應將工資給付之證明資料,如出勤紀錄、薪資袋、薪資明細表、扣繳憑單等妥善保存,於申請處理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爭議及申請墊償時一併檢附,俾於實際積欠金額及期間發生疑問時,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保局作為墊償金額之參考。
    (六) 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或倒閉,惟未辦理歇業或解散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七)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八) 勞保局於勞工依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九) 勞工朋友如有任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方面問題,歡迎隨時以書面或電話向勞保局洽詢。
    電話:(02)23961266分機2921。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2. 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罰則

    https://www.bli.gov.tw/0007339.html

    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

  3. 2. 要如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要負擔嗎?公司已繳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沒有發生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否退還?

    https://www.bli.gov.tw/0015121.html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費是依附在勞保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並且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本局於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墊償基金提繳費是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必負擔。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是供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發生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作為墊償之用,性質屬共同基金,所以無法退還。

  4. 4. 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會不會被處罰?對勞工會有影響嗎?

    https://www.bli.gov.tw/0015122.html

    依法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製成光碟,由勞動部資訊處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並針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行政執行。
    雇主如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5. 5. 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要不要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https://www.bli.gov.tw/0015123.html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對象,所以雇主仍應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6. 6. 我的老闆欠我薪水,我可不可以申請墊償?

    https://www.bli.gov.tw/0015124.html

    申請墊償必需是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的事實,經勞工向雇主請求不能獲得清償時,才符合申請墊償的條件。您的公司若仍營業中,或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時,都不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況,勞工此時不可以申請墊償,但是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要求老闆給付積欠的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7. 7. 我要申請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墊償,要怎麼辦理?要準備那些書表和證明文件?何處可取得積欠工資墊償的申請書表?
    同一個公司的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墊償,以1次共同申請為原則,所以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且雇主必須出面簽章證明積欠的事實;如果雇主行蹤不明或不願出面來簽章證明,勞工此時要循法律途徑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作為相關債權證明以申請墊償。

    https://www.bli.gov.tw/0015125.html

    申請時應準備下列的文件及書表,您可郵寄或送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辦理:
    (1)事業單位之歇業證明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
    (5)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
    (6)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7)如申請退休金或資遣費,尚須檢附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未獲清償之證明文件。
    空白的申請書表您可以在勞保局網站(網址:www.bli.gov.tw/)下載,或是到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

  8. 8. 我有投保勞保是不是就可以申請墊償?可以墊付的範圍?申請的金額是以實際工資或勞保投保薪資計算?

    https://www.bli.gov.tw/0015126.html

    必須是勞基法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領取工資的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如果是公司的負責人或與公司具委任關係的人員,他們雖有投保勞保,但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勞工,則無法申請墊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
    (1)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2)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基法規定,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皆屬工資,所以墊償工資金額是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墊償勞基法之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墊償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金額之標準,係指平均工資;另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略以,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9. 9. 我申請墊償要多久的時間才會核發?我要怎麼去領取?要不要繳納手續費?要扣所得稅嗎?雇主要歸還勞保局代墊的工資嗎?

    https://www.bli.gov.tw/0015127.html

    勞保局會在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惟案件如需向有關主管機關查調其他證明文件時得延長20日。
    一律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到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勞保局或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都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勞保局於墊付勞工時,須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勞保局墊償勞工後,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將墊償款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10. 10. 對於勞保局核定墊償案件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https://www.bli.gov.tw/0015128.html

    申請人如果對於勞保局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30日內,填具訴願書,並檢附原核定通知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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