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3]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3]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3]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相關網址: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試算資遣費金額)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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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3]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請問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如何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遣散費?

我司受到疫情影響,從這個月開始實施無薪假,雖然我也很希望公司能夠度過這一次難關並恢復正常,但心中還是有些許不安

因此想要請問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如何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遣散費相關問題(本人是中華民國104年10月01日到職)

問題條列如下:

01.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可以被認定非自願離職嗎?

02.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要準備那些資料和去哪裡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03.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可以申請政府代墊遣散費嗎?

04.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要準備那些資料和去哪裡申請政府代墊遣散費?

05.請問以我的年資(中華民國104年10月01日到職),遣散費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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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您好,有關您於110年8月20日致本局服務信箱詢問任職公司如果忽然倒閉,受雇者如何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遣散費(下稱資遣費)一事,茲說明如下:

一、問題1及問題2: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先予敘明。依此,倘若任職公司忽然倒閉,您可至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該調解紀錄得作為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二、問題3及問題4:公司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前,應先向上開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後,向上開機關請求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又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依此,您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勞工名冊、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及墊償收據等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惟您必須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如有任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方面問題,請逕向以下相關單位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中辦事處(電話:04-22216711,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31號)或第二辦事處(電話:04-25203707,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616號)。

三、問題5:資遣費係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又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依此,您可至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試算資遣費金額以供參考。

四、依您所詢事項,相關規定詳列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二)同法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1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2款與第3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2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15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2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四)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五)同法25條第3項:「第1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七)同辦法第9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八)同辦法第10條:「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2年8月28日勞職業字第0920206541號函釋要旨:「…,若已取得○○市政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

五、若您尚有勞工權益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電洽本府1999專線,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六、若您遇有勞資爭議且工作地在臺中市,如需本局予以調解,可親至本局或上網下載填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資關係/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調解相關表件下載處」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就訴求事項及雙方基本資料明確述明後寄至本局服務信箱,本局將儘速安排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進行調解。另本局已推出「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互動交流/線上申辦/線上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您可透過網路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線上操作申請調解。

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順心如意!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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