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單手騎機車罰1.2萬 法官撤銷:不構成危險駕車
台中女單手騎機車罰1.2萬 法官撤銷:不構成危險駕車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26449
台中市林姓女子在去年6月間騎機車行經沙鹿區時,遭民眾拍下沿路都以單手騎機車,並二度變換車道超車,警方根據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發現,林女左手全程被背包背帶勾住,警方告發後,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1.2萬,並記違規點數3點,林女不服上訴,辯稱當時肚子痛,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單手騎車並不當然構成危險駕車的行為,需有其他類似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的危害,才構成,撤銷罰單,判林女免罰。
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在去年6月2日上午10時許,騎機車行經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遭民眾檢舉拍下,林女沿路單手騎機車,且左手沒有放在機車握把上,清水警分局接獲檢舉影片後,認定林女構成「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違規行為,依法告發,並函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林女遭罰1.2萬,並記違規點數3點。
林女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她肚子痛,所以左手扶著肚子,但無超速行駛,也有依號誌規定停等紅燈,雙眼也注視前方動態,並無任意的逼車蛇行等行為。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有規範,機車騎士需無時無刻將雙手握在機車把手上,也無相關罰則,另外,該規則也規定,機車駕駛人可在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行為時,以單手握機車手把騎乘,而另手做出相關手勢,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駕駛抽菸或使用手機等設備,可罰600至1000元,兩種行為都屬於單手駕駛機車,而且都有可能造成機車失去平衡、傾倒、歪斜,但根據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法律也僅開罰600至1000元。
因此機車騎士單手騎機車,並不當然構成危險駕車,還需針對其駕車整段歷程,顯現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注意義務的整體漠視,且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達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之危害,才構成危險駕車,認定林女有據,撤銷林女罰單,判林女免罰。
心得: 又學到了相關法律常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