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中槍了嗎?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這2條讓外人聲援也入罪

你中槍了嗎?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這2條讓外人聲援也入罪

你中槍了嗎?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這2條讓外人聲援也入罪


資料來源: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70712&from=line_setn_msg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並在今(1日)正式生效,除了引發國際強烈的譴責聲浪,全部條文內容及罰則公布以後更是引起一片譁然。

因為其中第38條竟規定,非香港人也受《港版國安法》管轄,外國人士如果聲援香港或議論香港政治,都可能觸法犯罪。

另外第36條也規定,即使人不在香港,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內,就被認為是在香港犯罪,2條規定被認為是中共「無限上綱」的利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簡稱港版國安法),昨日由中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數同意通過,今日起正式生效,被視為香港「一國兩制」正式滅亡,香港後續將如何發展,尤其香港民主運動人士將遭受何種箝制與迫害,備受國際關注。


    《港版國安法》全文共6章66條,罰則內容公布以後,更是引起一片譁然,因為第38條明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換句話說,不論你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只要議論香港政治,且內容涉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行,都可能觸法。


    此外,第36條也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換句話說,即使人不在香港,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內,就被認為是在香港犯罪。


    事實上,香港前特首梁振英的說法早就印證《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的事實,梁昨日已在臉書發文表示,「不少港獨組織在自動解散的同時,聲稱要保留或成立在台灣和外國的支部,這些在外地的港獨份子,不可能逍遙法外。」



    對於《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連外國人都納入管轄範圍,讓台灣網友全部看傻眼,直呼這根本是「宇宙版送中條款」,紛紛表示「這法律邏輯也太奇葩」、「所有反中言論都有罪」、「中共說你有罪就是有罪」、「只要我想抓,你都逃不掉」、「翻譯:全球人類都歸我管」、「以前抓共諜就是這樣」。另外,也有人怒轟中共「這國家真該毀滅」、「人治的國家,噁心」。







心得: 好險我目前不出國,未來不出國

11 thoughts on “你中槍了嗎?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這2條讓外人聲援也入罪

  1. 第1例香港人持「獨立旗」被捕!黃安狠嗆:還留你一條狗命

    https://star.setn.com/News/770946?from=line_setn_msg

    「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正式上路,引發香港民眾今(1)日群起抗議,沒想到立刻出現第一名被逮捕的人!香港警方公布,下午一點半的時候,一名男子在銅鑼灣被搜出身上帶有「香港獨立」旗幟,遭到警方逮捕,依法最高恐處終身監禁。對此,時常讚賞中共政府的資深藝人黃安更狠嗆,違反國安法在日本是死刑,「咱還留你一條狗命」!

    今日許多香港人上街示威,抗議「港區國安法」的正式上路,不料香港警察今日在臉書表示,百德新街一名身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示威男子,因為隨身包包有著一張「香港獨立」的大幅旗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遭到逮捕。

    對此,黃安在微博發文表示,港獨分子不信邪遭到逮捕,「恭喜你搶了頭香,開胡啦!解氣」,又指出交通法規規定開車不能闖紅燈,國安法規定香港人不能搞獨立,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太嚴格了嗎?呵呵,在日本最高死刑,咱還留你一條狗命」。

    不過有中國網友發現,該名男子持的旗幟在「香港獨立」前有小小的「不要」2字,指出「不得不警惕」、「不得不佩服第一個人」、「有幾個小字,故意的」、「也許死刑才能嚇住這些垃圾」。

  2. 港區國安法管很大!「4類罪」無期徒刑 台獨言論也能罰

    https://news.tvbs.com.tw/world/1347284?utm_source=LineNewsPush&utm_medium=push&utm_campaign=20070113

    新華社6月30日深夜發布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

    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港區國安法」效力範圍大,組織「台獨」、在台灣犯案都可能適用。

    一個外國人在外國行使當地的言論自由,主張港獨,在香港也可能會被抓。

    內容顯示,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就會被認定是在香港犯罪;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區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適用。

    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針對香港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適用。不具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者違反港區國安法,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港區國安法」共明訂4項罪名,罪刑與處罰的細節首次對外公布。

    「分裂國家罪」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等。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恐怖活動罪」定義,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5類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就屬於犯罪。

    5類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等,破壞交通工具等。

    造成重大損失可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或串謀實施,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等支援實施5項行為,均屬犯罪。

    5項行為包括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對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實施,共6章、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3. 港學者警告 全球80億人都恐誤觸法

    https://tw.news.yahoo.com/%E6%B8%AF%E5%AD%B8%E8%80%85%E8%AD%A6%E5%91%8A-%E5%85%A8%E7%90%8380%E5%84%84%E4%BA%BA%E9%83%BD%E6%81%90%E8%AA%A4%E8%A7%B8%E6%B3%95-201000755.html?ncid=yahooproperties_politicbiz_c9duces83s4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昨天形容《香港國安法》「這不僅僅是對香港居民,更是天朝帝國對世界子民發出的律令」;無獨有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在臉書指出,該法例超越了大陸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大陸公民的概念,兼管外國人;美國學者隔海聲言,日後出國均會小心行程,避免途經與大陸有引渡協議的國家,以免比照孟晚舟被押解到大陸。

    張達明稱,《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是「沒有最壞,只有更壞」。他形容,法律文本充滿大陸社會主義法制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也超越大陸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大陸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香港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6至38條)。他提醒,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香港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

    美國之音報導,美政界持續關注香港的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舉辦網上研討會。黎安友分析第38條看似行文粗疏,但其實草擬者精心部署,目的就是要製造寒蟬效應。

    黎安友說,「我肯定會嚴肅看待這第38條。將來出外旅遊,會留意某些國家是否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會盡量避免途經,因為我不知道他們(中國)會否指示國際刑警,將我引渡到中國。」

  4. 港版國安法施行不到24小時 美眾院通過「香港自治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4673262?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linepush

    港版國安法施行不到24小時,美國聯邦眾議院1日無異議通過「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待兩院就版本文字達成共識,就可送交美國總統川普簽署發布。提案的參議員范赫倫在推特表示,眾院版針對文字做少部分修改,明天(2日)就可提交參院院會處理,可望通過。

    聯邦眾議院議長波洛西(Nancy Pelosi)在法案通過後表示,美國國會長期聯合跨黨派力量,確保北京為其侵犯人權的行為負責,眾院通過的香港自治法,是回應中國大陸所稱「國家安全法」的迫切需要。

    「香港自治法案」為跨黨派提案,由民主黨聯邦參議員范赫倫(Chris Van Hollen)和共和黨參議員圖米(Pat Toomey)5月21日在國會提出,將授權總統制裁對香港施行新版國安法的中共官員、企業與往來銀行,凍結個人的資產、拒發簽證,也可禁止特定銀行在美貸款、外匯交易和股票投資等。

    提案的時間點為中國大陸人大公布議程安排,納入港版國安法審查之際;參院上月25日無異議通過該案,中國大陸人大30日火速通過港版國安法,在當地時間30日晚間23時發布實施。

    不到24小時,眾議院就通過「香港自治法案」,雖然還需交回參院取得兩院版本共識,范赫倫在推特表示,和原始提案相較,眾院通過的法案只有少部分的技術性修改,他們2日就會在眾院院會發言,提請立即通過香港自治法案;一旦參院也通過,則送交白宮,由川普決定簽署或是否決,若10天後川普沒有動作,則法案自動生效。

    美國國會議員跨黨派聯手加速推動香港自治法案,對香港情勢表示嚴正關切,圖米說,美國必須和香港人民站在一起。

    1. 只轉機過境香港 主張台獨也會被抓?台灣人一定要關心「港版國安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839/4673173?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linepush

      一部緊繫7百萬人命運的「港區國安法」,直到中國人大常委會(6/30)天全票通過後,當晚深夜11點,港府才正式公布條文。

      令人訝異的是,這部法條刑度效力及寬度之大,未來就算是「外籍人士」、或是「不在香港犯案」都適用,最高罪責還可處以無期徒刑,預期將引發寒蟬效應。

      宣示港獨,恐被入罪;但為何宣示台獨,也可能被入罪?身為台灣人,為什麼得謹慎以對?

      歷史上的7月1日,巧妙地說出了香港人的命運。

      1997年的7月1日,香港正式交還主權到中國手中;2003年的7月1日,港府欲推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引發史上最大的七一大遊行;2020年的7月1日,「港區國安法」確定施行。

      這項法案的通過,中共港澳辦稱是送給香港回歸的「生日禮物」;國際社會則認為「一國兩制」正式終結。

      仔細攤開「港區國安法」法條,條文猶如當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借屍還魂版,進一步以「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4項罪名進行定義。

      細緻來看,「港區國安法」定義寬鬆,「被入罪」的明確界線相當模糊。

      不是港人也會被治罪?只要宣稱支持港獨、台獨者都可能被逮捕
      舉例而言,一個台灣人在台宣示「港獨」,這確定觸犯「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

      再加上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就算不是港人,只要是在香港或是明確「針對香港」便觸罪。

      換句話來說,這項法條逼退所有關心香港的學者、外國政客與記者,實際打擊香港議題受到外界關注。

      編按: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同樣地,一個台灣人宣示台獨也可能被治罪,主因是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與第三十八條規定。

      魔鬼藏在細節裡,根據第二十條「分裂國家罪」中,提到「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即屬犯罪。

      以中國的觀點來看,若是主張台灣獨立、西藏獨立、新疆獨立,便是觸犯了這項條文。

      最關鍵的是,因第三十八條規定,若是主張台獨進一步影響港人,甚至是評論了香港現狀,都很可能構成「針對香港」的行為。

      首要份子或罪行重大者,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來搭乘飛機、船隻得當心 不需送中條例就能「送中」
      得當心的是,未來除了轉機入境香港之外,若是搭上香港的船隻或是飛機,就很可能會遭到逮捕。

      這便是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若是被入罪還有可能轉變嗎?

      事實上,一旦被認定案件涉外國勢力、香港政府難以處理的、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與刑法等訴訟,都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換句話來說,這項法案也已替「送中」開了一道後門。

      編按: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同時,相關保護被告的措施都遭到取消:

      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第四十一條)

      除非法官認定不持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准予以「保釋」(第四十二條)

      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無須有「陪審團」(第四十六條)

      儘管設立「香港國安委員會」作為執行機關單位,但由於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資訊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等同於政府說的算。

      編按: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煽動、教唆也是犯罪 前港特首梁振英帶頭舉報
      實施前一天,香港意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及周庭都隨即宣布退出香港眾志的行動,事後也證明,該法的第二十三條,針對的便是香港抗爭領袖。

      同時,為避免資助被控告示威者的資金組織「星火同盟」再現,一旦使用金錢資助抗爭者也被視為是犯法。

      編按: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項法案祭出之後,港網民開始出現了刪文潮,生效首日便有港人被搜出港獨旗幟遭捕。

      人心惶惶之際,香港大陸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帶頭發聲,祭出100萬港幣懸賞文,鼓勵舉報及協助拘捕違反「港區國安法」者。這項舉報風氣,恐再讓香港蒙上更深的陰影。

      「港區國安法」是終結香港一國兩制的開端,未來中國還會如何實質影響香港經濟,則是未來值得關注的重點。

  5. 《新聞深喉嚨》精彩片段 港國安法拍板 港人、非港人毀地鐵、來台返港皆恐觸法

  6. 港版國安法生效!呂秋遠曝「10種台人」有危險:列入犯罪

    https://tw.news.yahoo.com/%E6%B8%AF%E7%89%88%E5%9C%8B%E5%AE%89%E6%B3%95%E7%94%9F%E6%95%88-%E5%91%82%E7%A7%8B%E9%81%A0%E6%9B%9D-10%E7%A8%AE%E5%8F%B0%E4%BA%BA-%E6%9C%89%E5%8D%B1%E9%9A%AA-%E5%88%97%E5%85%A5%E7%8A%AF%E7%BD%AA-005747459.html?ncid=yahooproperties_politicbiz_c9duces83s4

    1、如果你是在網路上好發政治言論,並且偏台灣獨立、反中國獨裁政府、支持民主自由,曾經轉貼上述言論的人。

    2、喜歡拿中華民國國旗、唱中華民國國歌,死硬支持中華民國,漢賊不兩立、王業不偏安,未來一定要以三民主義統一全中國的人。

    3、到中國或香港會說自己是「出國」,非常支持中華民國一定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平等談判,協商如何成立新中國的人。

    4、支持民進黨、時代力量、基進黨等,並且在公開場合坦承自己曾經投票給民進黨等黨候選人的人。

    5、曾與中國各種非官方組織合作或募款,推動市民社會力量增強(包括社工、賑災等)的人。

    6、在中國工作或念書,並且經常公開抱怨中國政府腐敗、獨裁等,或私下曾經向某些親友宣揚自己理念的人。

    7、在中國工作或念書,不曾抱怨政治,但親友有上述六項特徵之一的人。

    8、在中國工作或念書,不曾抱怨政治,但是與中國人有生意競爭關係,或是與中國人有私人恩怨,而對方有點關係或背景的人。

    9、在台灣生活,到中國、香港等地旅遊或短暫停留,卻參與或圍觀當地政治活動的人。

    10、曾經口頭或募款支持叛亂組織理念或行動,例如西藏、新疆、法輪功等組織的人。

  7. 國安法上路港府籲提供用戶資訊 臉書、Google暫不回應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E6%B8%AF%E5%BA%9C%E7%B1%B2%E6%8F%90%E4%BE%9B%E7%94%A8%E6%88%B6%E8%B3%87%E8%A8%8A%20%E8%87%89%E6%9B%B8%E3%80%81Google%E6%9A%AB%E4%B8%8D%E5%9B%9E%E6%87%89-o99Wxw

    《港區國安法》於 7 月 1 日落實生效後,引發一連串民主、法治和自由的爭議,而在 6 日新公布的施行細則中,還要求社群平台向港府提供用戶資訊、移除有違國安的內容等等;但據外媒指出,包含 Google 、臉書、推特在內的知名科技公司已表示,暫停回應這項請求。

    《路透社》報導,知名通訊和社交軟體,如 WhatsApp 、 Instagram 都表示,正在評估《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和後續,出於對該法令的嚴重擔憂,暫時擱置有關來自港府的內容審查請求。

    報導並指出,長期以來,香港做為 1 個區域性金融中心,科技公司在那一直都是自由運作,互聯網訪問基本上不受中國大陸實施的防火牆影響,香港的居民能自由使用 Google 、推特和臉書。但自從國安法實施後,一些香港居民都表示,自己正在審查以前在社交媒體上是否有過關於民主抗爭和安全法的貼文並刪除,以免因此觸法。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施行細則,若香港警務處處長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資訊,可能危害或導致國安罪行,則可在香港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相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該細則並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雖然現在前述社群平台尚未回應港府可能的要求,但是否會因此遭到北京和港府的抵制,後續仍需觀察。

  8. 港府可要求「台灣政治組織」提供資料 不給罰40萬、關6個月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07/1754362.htm

    港版國安法6月30日實施後,為進一步強化執法效能,香港特區特府7月6日晚間刊憲公布實施細則,定於7日起生效,內容包括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危害國安相關財產,甚至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若不提供,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六個月。

    香港特區政府公報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6日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包括以下七條: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實施細則》訂明,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港府表示,《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規定,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後,當晚由港府公布實施,內容共6章、66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

    自去年香港「反修例」示威爆發以來,香港警方已拘捕近9000人,於2020年7月1日香港回歸23周年、港版國安法生效隔日,港警一天內拘捕人數超過300人;7月6日,已有一名23歲男子唐英傑因涉嫌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宗罪,於昨日在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是該法生效後的首例。

  9. 港媒:涉嫌勾結外國勢力 黎智英等7人在港被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769192?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linepush

    香港警方國安處今早以違反香港國安法為由,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指其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等。據報,黎智英次子黎耀恩及多名壹傳媒高層也遭逮捕,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則被通緝。

    香港警方先前已大舉拘捕包括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泛民15人,控告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組織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等罪,案件還在審理。

    綜合港媒報導,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的大宅今早有探員前往調查。警方以違反國安法,拘捕黎智英,指他涉嫌第29條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另指他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罪。

    據報,警方亦前往黎智英次子黎耀恩位於西貢住所調查,他同樣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被捕。

    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在推特貼文,證實探員持搜查令到黎智英及其子寓所蒐證。

    據知被捕人士還有多名壹傳媒高層,包括行政總裁張劍虹及集團營運總裁、財務總裁周達權;Mark Simon則被警方通緝。

    現年72歲的黎智英官司纏身,包括他在內的15名泛民人士,被指參與去年8至10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多次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並煽惑他人參與,涉及4宗案件。

    此外,今年六四31周年,支聯會首次遭警方禁止在維園舉行集會,黎智英與另外共13人當晚前往悼念,事後收到傳票控告他們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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