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稱懷孕討營養金…詐得8萬男友起疑 女辯:胎死腹中 [詐欺取財罪判處6個月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天]

誆稱懷孕討營養金…詐得8萬男友起疑 女辯:胎死腹中 [詐欺取財罪判處6個月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天]

誆稱懷孕討營養金…詐得8萬男友起疑 女辯:胎死腹中 [詐欺取財罪判處6個月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天]


資料來源: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5%A5%B3%E9%A8%99%E7%94%B7%E5%8F%8B%E6%87%B7%E5%AD%95+%E8%A8%8E8%E8%90%AC%E5%BE%8C%E8%BE%AF%E8%83%8E%E6%AD%BB%E8%85%B9%E4%B8%AD-06rZ2L


    新北市一名許姓女子和鄭姓男友交往,他向對方誆稱自己懷孕了,前後向男方索討約8萬元的營養金,事後再稱說寶寶「胎死腹中」企圖掩飾,引發鄭男的懷疑,最後驚覺是騙局一場,憤而報警提告。期間鄭男傳訊恫嚇許女「那我就在花30-50買你一隻手和腳」,女方也因此提告。最後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許女6個月徒刑,鄭男則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50天。

    

    檢警調查,2人是在前年2月開始交往;同年11月,許女向鄭男表示自己生理期沒來,沒多久就傳訊「醫生說懷孕了!」隨後許女就以調理身體、希望能生下健康寶寶為由,向鄭男索討營養金。男方原本就是以結婚前提和女方交往,得知對方懷孕十分開心且不疑有他,按時給予營養金。


    從前年11月到去年4月間,許女前後一共詐得8萬多元;期間鄭男表示願陪對方產檢,但許女總是藉故推拖,甚至就連「媽媽手冊」也拿不出來,種種不合理跡象引起了鄭男的懷疑。


    到了去年5月,許女竟拿出人工流產診斷證明書和藥袋等照片,稱說寶寶胎死腹中,鄭男不信去電診所詢問,才得知許女並未流產,而是根本沒懷孕,讓他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事後還傳訊威脅「那我就在花30-50買你一隻手和腳」。


    看到鄭男的恐嚇訊息,許女提告恐嚇,並否認詐欺一事。她辯稱因為生理期沒來,以為自己懷孕了,但驗孕之後才發現沒懷孕。礙於鄭男對她很好,怕對方知道自己沒懷孕而會感到傷心難過,才會稱說寶寶胎死腹中。


    對於許女的說詞,法官並不採信,認對她誆稱懷孕藉此向鄭男詐取金錢,犯後態度不佳沒有悔意,最後依詐欺取財罪判處6個月徒刑;至於鄭男部分,他坦承自己的確有傳訊,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天。

2 thoughts on “誆稱懷孕討營養金…詐得8萬男友起疑 女辯:胎死腹中 [詐欺取財罪判處6個月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天]

  1. 這一則新聞女方完敗

    因為被判6個月 就算可以易科罰金也要30*6*1000=180000 遠大於 80000

    看來打到2審 男方可以完勝

  2. 詐欺取財罪 刑期

    https://www.vwedding.com.tw/criminal-law/faq80.php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53台上字第1811號判例)。

    (3)處分財產: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譬如甲支付乙20萬,要求乙作為甲一週之性伴侶,但事後甲卻未支付,此時因甲乙兩人所訂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故契約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20萬當然不是法律所保護的經濟利益,若乙告甲詐欺必無法成立。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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