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酒駕不甩罰款2400元 一招讓他嚇到速繳
電動自行車酒駕不甩罰款2400元 一招讓他嚇到速繳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9%9B%BB%E5%8B%95%E8%87%AA%E8%A1%8C%E8%BB%8A%E9%85%92%E9%A7%95%E4%B8%8D%E7%94%A9%E7%BD%B0%E6%AC%BE2400%E5%85%83-%E4%B8%80%E6%8B%9B%E8%AE%93%E4%BB%96%E5%9A%87%E5%88%B0%E9%80%9F%E7%B9%B3/ar-AA1n6BNf?ocid=msedgntp&pc=DCTS&cvid=e786663bbcab43e0829567eef9f4358e&ei=15
https://www.whp.com.tw/news/details.php?id=7313&group_id=2188
依照現行法律規範,電動自行車若是以電力為推力,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酒駕」,可開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款,就有1名呂姓男子,積欠罰款240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屢催不繳,最會發函其任職公司執行扣薪,呂男才嚇得將罰款一次繳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農曆過年前推動「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執行計畫,台中分署配合強化酒駕罰鍰拒繳案件執行,發現1名呂姓男子,在2021年3月間,在潭子區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被巡邏警員察覺,因拒絕配合酒測,警員依法開立2400元罰單。
不料呂男拒不繳納,案件於2023年10月移送到台中分署執行,雖通知呂男繳納仍無結果,台中分署在去年12月摯發執行命令,要求呂男任職的物業公司依法扣押其薪資債權,呂男收到公司通知後,終於願意配合,加計利息總計2606元,透過匯款一次繳納完畢。
台中分署表示,不分罰單金額多寡,將持續對於因酒駕遭開立交通違規罰單而仍拒繳的案件,強化執行,以端正蓄意違規酒駕民眾的危險駕駛行為,共同為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盡一份心力。
3 thoughts on “電動自行車酒駕不甩罰款2400元 一招讓他嚇到速繳”
慢車(微型電動電動輔助自行車與(一般)腳踏自行車)酒後駕駛處罰規定?酒後駕駛防制作為?
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traffic/home.jsp?id=57&parentpath=0,5&mcustomize=faq_view.jsp&dataserno=202303230007&t=FAQ&mserno=201712040008
(一)酒駕處罰規定:
1、「微型電動二輪車」:經檢驗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者(0.15以上至0.24以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若酒測值達0.25以上或酒駕肇事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請檢察官偵辦。
2、「電動輔助自行車」:經檢驗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者(0.15以上至0.24以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查獲時駕駛人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動力方式」;酒測值達0.25以上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3、「一般腳踏自行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0.15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二)酒駕拒測:
1、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一般腳踏自行車均屬慢車範圍,有酒駕拒測行為時,均處罰新臺幣4,8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
(三)相關規範及函釋:
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
2、針對「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電動代步器」是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所規定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四)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1、針對肇事逃逸處罰規定,依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局處理慢車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肇事逃逸案件,均比照重大刑案通報列管偵辦相關規定辦理。
酒後「牽機車、腳踏車算酒駕」嗎?
https://www.4gamers.com.tw/saged/detail/3x05wwr81m7emr
一名網友在PTT表示,偶然刷到酒駕相關影片,才知道「酒後牽機車都算酒駕」,駕駛的定義在於,無論是否發動引擎,只要使用引擎當動力,無論是使用人力、獸力,只要移動就算是駕駛「妥妥的酒駕」,讓原PO直呼「震撼!」
原PO進一步指出,雖然有少數判例屬於「啟動派」,認為得要啟動引擎才算是駕駛,人力牽車不算駕駛,但絕大多數判例都屬「牽車就算駕駛」行為,甚至連牽腳踏車都不行,縱使罰則沒有機車那麼重,但還是要罰錢。
對此,雷皓明律師曾在法律010解釋,根據駕駛行為,可以分成兩類判決「不啟動派」與「啟動派」,其中又以不啟動派的判決較多,因此就算是用人力牽車、引擎未發動,法官也會認定是駕駛,去打訴訟也有可能敗訴。法院的邏輯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民」,喝了酒就是「連車都不要碰」,避免發生各種奇葩車禍案件。
此外,簡大為律師也曾在節目指出,雖然不會因為牽車被判刑,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若喝酒就不能推拉車輛,因此包含牽車這種推拉車輛的行為也是禁止的。
事實上,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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