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樂透11.8億!18年社畜終於解脫 霸氣離職方式老闆攔不住

中樂透11.8億!18年社畜終於解脫 霸氣離職方式老闆攔不住

中樂透11.8億!18年社畜終於解脫 霸氣離職方式老闆攔不住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E4%B8%AD%E6%A8%82%E9%80%8F11-8%E5%84%84-18%E5%B9%B4%E7%A4%BE%E7%95%9C%E7%B5%82%E6%96%BC%E8%A7%A3%E8%84%AB-%E9%9C%B8%E6%B0%A3%E9%9B%A2%E8%81%B7%E6%96%B9%E5%BC%8F%E8%80%81%E9%97%86%E6%94%94%E4%B8%8D%E4%BD%8F/ar-AA1mM8df?ocid=msedgdhp&pc=DCTS&cvid=dd3996ad34a0445f88ec7dbc4cc5c223&ei=17


    加拿大一名幸運上班族中了樂透大獎,抱走5,000萬加幣(約新台幣11.8億元),她早就因為長期值夜班而身心俱疲,中獎後立刻丟出辭呈,面對老闆提出「需提前2週通知辭職」的規定,仍不為所動,毅然辭去工作。


    綜合外媒報導,34歲加拿大魁北克省上班族高蒂爾(Nancy Gauthier)擔任家具裝潢師,平常工作時間從下午3點到凌晨2點,早就讓她身心俱疲、健康也亮紅燈,她在2023年12月時應母親要求買了一張樂透彩券,沒想到這一張彩券竟然幸運中獎。


    最後她與母親前往領取獎金支票,開心獲得5,000萬加幣,同時賣出彩券的商店也因開出大獎獲得50萬加幣(約1,180萬新台幣)的獎金。高蒂爾事後受訪透露自己努力工作了18年,一直渴望擁有自己的家。贏得獎金後,她計畫先買房子,並希望幫助家人購置小型農場和車子。但為了怕自己一時衝動而盲目花錢,因此接受財務公司的專業建議,謹慎規劃金錢使用。


    當18年社畜的她在得大獎後,立刻決定辭職走人,想好好放自己一個大假休息,沒想到當她跟老闆提離職時,老闆卻提醒她「離職要在2週前提出」,但已經財富自由的高蒂爾則完全不鳥老闆的反應,直接當場轉頭走人,一副要罰就罰沒在怕的姿態,霸氣跟老闆說掰掰。


心得:

    01.有錢就是任性 沒錢就只能認命 ~ 有實力(有錢)就能囂張 [有錢任性 沒錢認命]

    02.社會秩序/規定/規矩/遊戲規則/世俗眼光 -> 有錢人說的算(有錢人說了算) [韓劇:1%的可能性/百分之一的可能性]

    03.真理 -> 因果說了算 [凡夫畏果 菩薩畏因]

3 thoughts on “中樂透11.8億!18年社畜終於解脫 霸氣離職方式老闆攔不住

  1. 老闆徵新員工!狂列22工作內容 全場嚇瘋:這是「一整個行政部門」

    https://www.msn.com/zh-tw/news/living/%E8%80%81%E9%97%86%E5%BE%B5%E6%96%B0%E5%93%A1%E5%B7%A5-%E7%8B%82%E5%88%9722%E5%B7%A5%E4%BD%9C%E5%85%A7%E5%AE%B9-%E5%85%A8%E5%A0%B4%E5%9A%87%E7%98%8B-%E9%80%99%E6%98%AF-%E4%B8%80%E6%95%B4%E5%80%8B%E8%A1%8C%E6%94%BF%E9%83%A8%E9%96%80/ar-AA1mKm3c?ocid=msedgdhp&pc=DCTS&cvid=979f00d367ef4589b737ebb483321419&ei=69

    老闆聘請員工,通常都希望能在付出越少的情況下,徵得一個全能的員工。不過近日,就有網友分享一份「出納倉管人員」的職缺。上方竟狂列22個工作內容,讓全網驚呆。

    日前,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設計師」上匿名發文,曬出一份「出納倉管人員」的職缺徵人截圖。只見截圖畫面中,上方清楚列明,該職務負責的工作內容有:「從事平面媒體(如:海報、雜誌、報紙、包裝、廣告看板等)設計、繪圖、美術編輯等工作」。此外,此職務需要「依客戶需求設計圖片」、「依客戶挑選的圖片,將所提的想法進行修改」、「進行期刊書籍的圖文編輯」、「與印刷廠聯絡,進行估價」、「規劃設計展場及室內空間」。

    另外,該職務還得「協助主管及專業人員處理一般行政業務」、「負責公司文件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負責會議協調與安排、資料準備、會議紀錄」、「負責辦公室用品採購、零用金管理」、「收發公文並處理會簽文件」、「負責電話接聽、收件、寄件及銀行業務辦理」、「接待訪客、茶水準備、訂購餐點」、「負責辦公室環境與設備之整潔、維護」、「其他主管交辦事項或部門業務支援」。

    除此之外,該員工還需「審核有關各項費用支付之發票、單據及帳務處理」、「處理其他一般會計帳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等各項稅務」、「協助辦理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協助管理零用金異動及撥補作業」、「協助建議出納會計事務及銀行往來」、「完成會計師簽發查帳報告的前置作業」。

  2. 雇主可否要求勞工「若未經預告即離職、須付懲罰性違約金」?|法律小教室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80530

    結論:
    雇主與勞工約定「未遵期預告,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多未直接否定其效力,只要該約定本身無顯失公平、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皆有機會被認定有效,並拘束勞工。但是,法院仍有可能依具體個案情形,酌減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

    說明: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如果要離職,須依其年資遵守特定的預告期間。但是,如果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無預警地提出離職,勞基法並無相應的制裁措施(相較之下,如果是雇主資遣勞工,未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條的預告期間,則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發給預告工資。)。且法院也多認為:勞工未依法預告,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

    承上,勞工如果未依法預告即離職,雇主可否求償呢?此時,雇主必須明確舉證「勞工未預告」之行為,究竟產生何種具體損害(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此而言,如果只是單純造成業務上的不便,而無具體損害,雇主恐無法求償。

    進一步來說,民法第250條第2項設有「懲罰性違約金」的規定,也就是說,雙方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一旦一方有違約行為,就必須賠償他方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他方不必再就具體損害舉證。準此,實務上即常見雇主與勞工約定「未遵守預告期間,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以免除雇主就「實際損害」舉證之不便,這樣的約定是否可行呢?

    依據主管機關見解,雇主就勞工未遵期預告的情形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無不可,但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民法之誠信原則;倘雇主以定型化契約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規定,如果該約定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依法甚至可能無效(勞委會88年09月02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至於法院見解,也曾有肯認上述懲罰金違約金約定的案例,其理由為:勞資雙方就預告期間之義務,於勞基法規定以外,另行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若未逾合理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該約定有效。因此,勞工一旦未依法預告即離職,即負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的義務(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板勞小字第40號判決。)

    最後,依據民法第252條,法院參酌客觀事實、當事人受損害情形及雙方社會經濟狀況,如果認為違約金數額過高,會將違約金酌減相當金額。因此,縱使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有效,但違約金仍有遭法院酌減之可能,導致雇主未必可求償到約定數額的違約金。

  3. 雇主可就「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就離職」的狀況,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嗎?

    https://www.wlaw.tw/case-info.asp?id=634

    一、勞工離職時原則上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

    (1)按工作年資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為免於勞工(不定期契約)離職後續的職務空窗問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預告期間之規定,讓勞工在離職之前,有提早預告雇主的義務,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預告期間的長短,主要是以工作年資而有不同標準,讓越資深的員工越有提前告知雇主離職的義務。

    (2)勞工不遵守預告期間會怎麼樣嗎?

      基於過往(司法院78年2月25日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六)研討結論及司法院研究意見)認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預告期間,並非強制規定,因此沒有遵守預告期間,並不會影響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也就是說,雇主沒有事先預告就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時,不會影響雙方勞動契約已經因而終止的狀況。

      因此,有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認為,既然勞工預告期間是準用雇主預告期間的規定,則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僅發生雇主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生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不當然會影響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且現今實務見解亦有肯認,雇主就勞工違反預告期間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合法性,詳下述「二、雇主與勞工約定不遵守預告期間的賠償條款,需要注意什麼嗎?」。

    (3)不用預告期間的狀況: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6款情形,因雇主之行為已經對勞工造成危害或影響健康時,依法勞工不需要事先預告就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以避免勞工必須繼續容忍不合理工作環境的狀況,因此,雇主在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6款的前提之下,是不得要求勞工必須提前預告離職的。

    二、雇主與勞工約定不遵守預告期間的賠償條款,需要注意什麼嗎?

    (1)預告期間不得長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否則約定有可能會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依照上一點的討論,我們知道其實勞動基準法已就勞工離職預告期間有明文規定,而基於勞動基準法是保障勞工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亦屬法律上之強制禁止規定),因此,勞工離職預告期間,既然於是勞工職業選擇自由與保障雇主業務穩定間的折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即應屬勞工離職預告期間的上限,也就是說,原則上雇主應不得與勞工約定高於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否則即有可能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讓法院認定雙方所約定的條款無效(臺北簡易庭 106 年北勞簡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2)法院有依職權視客觀狀況,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權限。

      基於勞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規定,同時具有保障雇主業務穩定的特性,目前法院見解有承認「雇主與勞工就未遵守預告期間設有損害賠償責任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效力,但是法院仍有依照職權,以勞工的任職期間與離職時所造成的影響、雇主所投入之人才培訓成本與業務實質損害等因素,下去酌違約金的數額,因此,雇主也不得就勞工離職預告之違約金,定出一個天價之賠償額度(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板橋簡易庭106年板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三、小節:

       綜合上面的討論,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未遵守預告期間就離職的違約損害賠償,但是,雙方約定的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勞動基準法的上限規定、且要注意賠償金額不能和雇主的損害顯不相當,才會是較不會產生爭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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