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一份正確且完備的契約書
如何寫一份正確且完備的契約書
資料來源: http://www.jl-law.com.tw/law_qa02_11.html
案例: 某甲向某乙購買物料一批,雙方言明總價金與物料款式,請問雙方在買賣合約書中應記載哪些事項,以保障雙方權益?
Ans:
一份合約書,不論是買賣、承攬、委任或借貸,筆者綜合自身實務經驗,建議至少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之標的物具體內容(款式、特徵),以及總價款多少。
二、一方何時交付標的物,他方何時交付價金,如有分期、 分批交付者,其方式為何。
三、是否要有連帶保證人或提供履約之擔保品。
四、標的物交付地或債務履行地。
五、是否要有訂金。
六、如一方履約發生遲延,是否即得解約,或者應踐行何種催告程序。
七、一方違約時,違約金多少。關於違約金,法律上有兩種,一為懲罰性違約金,一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前者,係當一方違約時,他方除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外,亦得就因對方違約所生損害,於確實舉證後請求對方賠償;而後者,則是當一方違約時,即得依據所約定之違約金求償,無需證明實際損害額,縱證明實際損害額大於約定違約金,亦不得向對方求償,因此稱之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
八、如交易中涉及應支付金錢,可約定利息,法定利率為一年5%。約定利率於20%以內均屬適法。
九、因履約糾紛而生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明文賦予契約當事人雙方得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因履約糾紛發生訴訟,其律師費、訴訟費由違約一方負擔。
十一、合約之終止或解除事由。譬如發生何種情況時,一方得取得片面終止或解約權。
十二、除了交付合約標的物外,是否有其他履約過程中,一方應擔負之特別事項,如運費、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或保證書,對產品有無瑕疵合意之鑑別機構。
One thought on “如何寫一份正確且完備的契約書”
https://www.lawyerli.tw/l/%E4%BB%98%E5%87%BA%E7%9A%84%E5%BE%8B%E5%B8%AB%E8%B2%BB%E5%8F%AF%E4%BB%A5%E5%90%91%E5%B0%8D%E9%80%A0%E6%B1%82%E5%84%9F%E5%97%8E%EF%BC%9F/
如果未事前以契約約定,違約一方須賠償律師費,均難以請求
因為在民事一、二審訴訟程序,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訴訟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既然可請可不請,律師費就不是必然的損失了。
以法院實務標準而言,限於「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所以限於非請律師就難以救濟的情形下(例如具高度專業性之案件),才可以請求律師費的賠償,而且還要全部或部分勝訴,律師費數額也不是花多少就賠多少,法官還是可以判斷收費是否合理(認定從嚴)。
而一般民眾會碰到的民事、家事案件,在法官眼裡,不會認為一定要委任律師不可,所以原則上是不能求償的。
可透過契約避險,於契約約定律師費之負擔
若是債務相關事件(例如借貸、承攬、租賃等),民眾可於簽約時,直接於契約的違約罰則中,載明:「若一方違反本契約,他方為處理違約事件而支出之律師委任費用,該方應全額賠償。」
則「賠償律師費」就是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了,在訴訟上即可請求對方賠償律師費,但此部分約定之性質應屬「違約金」,若律師費太不合理顯然過高,法院仍有酌減之權利。
民事三審支出之律師費,若勝訴可向對造求償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意即不委任律師就無法上訴,則律師費就確實是必要支出了(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而第三審勝訴之一方,可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律師費用,再據以向對方求償,但法院核定的數字,通常會比實際支出及行情要低,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能填補多少算多少了。
上訴三審要想清楚,除了駁回外,還可能要賠對方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