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可請特休?「公司要求病假證明」兩派網友吵翻 勞基法解答了
生病可請特休?「公司要求病假證明」兩派網友吵翻 勞基法解答了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living/%E7%94%9F%E7%97%85%E5%8F%AF%E8%AB%8B%E7%89%B9%E4%BC%91-%E5%85%AC%E5%8F%B8%E8%A6%81%E6%B1%82%E7%97%85%E5%81%87%E8%AD%89%E6%98%8E-%E5%85%A9%E6%B4%BE%E7%B6%B2%E5%8F%8B%E5%90%B5%E7%BF%BB-%E5%8B%9E%E5%9F%BA%E6%B3%95%E8%A7%A3%E7%AD%94%E4%BA%86/ar-AA12mzHu?ocid=msedgdhp&pc=U531&cvid=b80e844a65e14b92d7c7042920c93221
特休是勞工的法定休息權利,適時的休息,也有助於釋放工作壓力。不過近日有一名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因身體突然不適,向公司請假,不過請的假別是「特休」,上司要求要出示病假證明,讓他十分傻眼,直言「我請的又不是病假而是特休」,引起網友議論。
有一名網友在「爆怨公社」臉書發文指出,自己因身體突然不舒服,便用特休向公司請假,卻一直被要求附上證明,讓他到非常困惑,心想「特休竟然也要告知原因」?
該名網友還上網搜尋特休相關資訊,希望網友可以替他解惑。貼文一出,立刻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留言表示「特休還要問原因喔~慘,我都寫家中有事」、「特休不用證明吧」、「特休愛休就休」
有網友理性認為「我們公司特休都要3天前說才有算數,病假沒有收據就是事假」、「去看醫生拿證明請病假。不去的話請事假。不能用特休,特休是提前準備的。」、「每個公司規定不同,只要不違反勞基法,還是得尊重公司規定」
事實上,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特休是提供給勞工的一種「有薪休假」福利制度,有別於病假、事假可能遭公司扣薪、扣績效;特休的決定權完全取決於員工,員工可以自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無需說明休假理由,且雇主不得拒絕。
2 thoughts on “生病可請特休?「公司要求病假證明」兩派網友吵翻 勞基法解答了”
雇主可拒絕員工申請特休,或要求特別休假須「事先排定」嗎?|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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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雇主提醒或促請勞工事先排定休假,尚無不可。但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但若勞工於所排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將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雇主即可拒絕之。
二、說明
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滿特定年資時,即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依照同條第2項,勞工亦享有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然而,勞工請休特休可能對雇主營運產生影響,因此常見雇主要求勞工特休須於事先排定,或是雇主以特休將妨礙營運為由拒絕之,上開作法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就上開問題,110年5月20日宣判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皆有清楚之說明。本文謹摘錄並整理該判決之相關見解如下。
(一)雇主可否要求勞工須事先排定特休?勞工未遵守則其效果如何?
雇主提醒或促請勞工事先排定休假,尚無不可,然而仍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非於特定期日前排定者不得休假。進一步來說,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期限為由拒絕之。
(二)雇主可否以特休將影響營運為由拒絕之?
◆於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若雇主未符合上開要件,即直接不准勞工於排定特休日休假,即屬違法。
◆承上述,倘若雇主與勞工就特休之調整進行協商,但協商不成,應作何解?此種情形,因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因此仍須依勞工排定之日期休假,資方無准駁之可能。
◆然而,如「勞工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此等較為特殊之情形,因勞工實施特休之權利已經嚴重侵害雇主營運自由,甚至有違反誠信原則之可能,此時基於勞雇雙方權益衡平之原則,雇主即可單方否決勞工排定之特休。
值得進一步說明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明確肯認: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仍須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限制,而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否則該權利行使在法律上仍為無效。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中,航空公司機組員於春節期間運量尖峰時段,於起飛前5小時才提出特別休假之排定,判決即認為此種突發性之特休排定,考量當時航空公司人力需求急迫之時段,恐違反誠信原則,故該排定之特休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綜上,對於勞工排定特休權利之限制、及雇主為防止妨害營運而採行之因應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皆有清楚之闡釋,相較於過去實務見解,該判決似乎賦予資方於特休管制上有更大之可能。該判決是否會影響後續主管機關或法院見解,有待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