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助申請 所需 文件&步驟(SOP) 整理 (2021/10/25)
失業補助申請 所需 文件&步驟(SOP) 整理 (2021/10/25)
資料來源: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2376933CA35541CB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k=809 [全台就業服務站地址查詢]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docDetail.aspx?uk=1618&docid=18914 [台中就業服務站地址]
一、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如備註)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二、失業認定辦理方式:
★條件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應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後2年內,
★文件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
離職證明文件
國內金融機構存褶影本
★申辦地點
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
★相關諮詢
如對於辦理失業認定仍有疑義,可撥打本署24小時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或就近洽詢臨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地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詢問。
【備註】非自願性離職是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 thoughts on “失業補助申請 所需 文件&步驟(SOP) 整理 (2021/10/25)”
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基法 法規/法條
事由/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