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www.bli.gov.tw/0007215.html
當雇主解僱員工時,為了使員工不會在以後求職的期間內喪失經濟收入,雇主應給予員工一筆資遣費用。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為了避免雇主拖延發給資遣費,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與員工簽訂僱傭契約時,已經約定一定的工作期間,當員工工作期滿而離職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員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
如果雇主在解僱員工時,在應該發給資遣費的前提下,卻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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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備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8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45-1
第 45-1 條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One thought on “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自救處理步驟整理:
01.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02.呆呆等一個月資遣費(找課程準備上課)
03.開調解會,要求勞工局罰他錢逼他倒閉
04.判斷是否可以申請政府代墊或是有拿到資遣費
如果還不行執行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