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2]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站長人生第一次無薪假契約書(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2] – 向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結果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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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方依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第二條,進行終止勞契約,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我司在2021年07月30日和我簽訂了一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附件掃描檔。 今天(2021年08月04日)開會又跟我說上個月的薪資只先發台幣『壹萬陸仟』元。 因此個人評估之後,想要依照 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第二條,進行終止勞契約,但有下列問題想要詢問: 問題一: 單從 我簽訂了一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第二條,進行終止勞契約,這樣我算非自願離職嗎? 問題二: 片面 跟我說上個月的薪資只先發台幣『壹萬陸仟』元,這樣我提出離職可以認定非自願離職嗎? 問題三: 我要如何正式提出『終止勞契約』,才能順利被勞工局認定非自願離職? 問題四: 我要如何正式提出『終止勞契約』,才能順利拿到對應我的資遣費? 問題五: 我司是否有正式向貴單位申報相關無薪假的申報 ------------------------------------------------------------------------- jash,您好: 關於您110年8月4日致本局服務信箱詢問依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內容終止勞動契約等相關問題(案號1100804153231),本局說明如下: 一、 有關工資或工作時間調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另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另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或工資」,係屬無效之變更。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及工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二、 因您來信並未說明您上個月是否有實施減少工時約定,惟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如事業單位未與勞工協商同意減少工時及工資時,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約定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三、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該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其中之一係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者稱之。另勞工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毋須雇主同意,雇主亦不得拒絕。如雇主未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時或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時,需本局協助時,建請您可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辦理。 四、 另有關您來信所詢貴單位是否有申報無薪假部分,因係屬公司提報事項,建請您逕洽公司詢問。 五、 相關法令規定及協助方案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休息日、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上述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合意原則約定之,又勞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約定均可。 (二)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三)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略以:「……二、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六、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8 年 03 月 05 日勞動2 字第 0980130120 號函釋略以:「……三、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四、另查勞資雙方針對縮減工時如已協商同意及訂定協議,除協議之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允屬有效,惟勞工如對原協議書之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 (五)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至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於法定基本工資。」 (六)勞動部109年9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7231號公告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4,000元,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七)勞動部109年8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768號函釋略以:「……二、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已定明,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爰雇主與勞工如依前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屬該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三、另查終止權係屬形成權之一種,勞工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形成之效力,毋須雇主同意,雇主亦不得拒絕勞工離職。……雇主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事,仍請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六、 其他: (一)如您與事業單位就資遣費及公司未開立非自願離職有爭議,建請先與事業單位妥為協商,倘您工作地點位於本市,且需本局協助進行調解,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首頁/勞工服務/勞資關係/勞資爭議)下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妥後逕寄本局電子郵件服務信箱(網址:https://labormail.taichung.gov.tw/),您亦可透過網路持自然人憑證線上操作申請調解(網址:https://lbms2.taichung.gov.tw/DEBATE/index.aspx/),俾儘速安排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詳請逕洽本局勞資關係科,電話:04-22289111分機35100。 (二)若您工作地點位於臺中市時,仍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本局網站項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470484/1470521/post)查詢,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本府1999專線或逕洽本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順心如意!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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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等到望眼欲穿,保命符到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