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又存又領551萬元 桃園警說不出錢哪來下場好慘

一個月又存又領551萬元 桃園警說不出錢哪來下場好慘

一個月又存又領551萬元 桃園警說不出錢哪來下場好慘


資料來源: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LKG82z?utm_source=oa&utm_medium=TODAY&utm_campaign=202105122130&utm_term=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張姓警務佐,於2017年1月任職交通組,但卻基於洗錢的犯意,連續接收不明來源現金近551萬元,分批存入銀行戶頭,共計以333次分次提領。桃園地院上月底宣判,依特殊洗錢罪,判張員1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檢方調查,張員2017年1月間任職龍潭分局交通組警務佐時,每月薪資約7萬元,卻於2018年7月1日至8月5日,接續收受來源不明且與收入明顯不合的現金累計逾551萬元,分別陸續存入2個不同的銀行帳戶中,以小額方式各提領257次、76次,共計333次分次提領出,以此規避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慘遭檢方提起公訴。


    張員聲稱他因為負債300萬而於2014年向大哥、大嫂借了400多萬元,期間一直將借款放在家中,後來覺得ATM存提款相當方便才經常提領,而每天提這麼多錢,是因為他賭博打牌輸錢,力撇洗錢疑慮。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雖說欠錢,但卻沒把借來的錢拿去還債,更在一個月內存入551萬元,遠超過其薪資,也無法說明錢從何而來,更333次使用ATM,每次提領10萬至30萬元不等,顯然在規避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


    法官考量張員為警察,應知悉防制洗錢犯罪為政府之重要政策,且政府亦不遺餘力打擊洗錢犯罪,然張員竟知法犯法,收受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金額高達551萬2,905元,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應予非難,且張員否認犯行,顯見無悔意,4月30日宣判涉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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