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手!北高行裁准許冠澤註冊台大 東華大學:將依法抗告
不放手!北高行裁准許冠澤註冊台大 東華大學:將依法抗告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53574?utm_source=LINE&utm_medium=OFFICIAL&utm_campaign=ROBOT&utm_content=20201116
台灣大學今(16)日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同意東華大學前學生會長許冠澤註冊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班;對此,東華大學今晚7點半發出聲明,強調將就北高行裁定依法據理抗告,並「誠盼許同學能來校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離校手續,當依規定核發學位證書」。
許冠澤多年前曾環島反馬政府「黑箱課綱」,也曾擔任東華大學學生會長,他認為東華校方對學生機車違停規定不合理發起抗議,未繳清車輛違規處理費,大學畢業證書至今仍被東華校方扣住。許冠澤已考上台大城鄉所,依規定必須繳交大學畢業證書正本,補繳期限至11月14日,許冠澤為此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定認為,確有必要緊急保護許冠澤權利,裁准假處分。
裁定書指出,許冠澤因未繳清車輛違規處理費、而不能辦理離校手續,此案爭議目前正循訴願審理中,東華大學是否違法有待訴願案決定,不過,許冠澤如果因東華拒發畢業證書,而使台大城鄉所碩士班入學資格被註銷,將受有重大損害且難回復,因此裁定准予假處分,要求東華先發畢業證書。
台大校方依北高行裁定,今天同意讓許冠澤完成註冊。許冠澤受訪表示,感謝台大校方「明辨是非」,在行政法院裁定後准他註冊。
但東華晚間發聲明表示「不服」,將依法據理抗告。東華大學強調,已發「畢業證明書」,且經台大回覆畢業證明書「已載明許同學109 年6 月符合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學士班畢業資格」,許冠澤未辦離校手續並不影響台大109學年碩士班入學資格,「足證是否發給畢業證書正本,完全沒有影響許生在台灣大學入學或使用各項資源之資格,自然沒有假處分的緊急不可回復的狀態存在。」
東華大學聲明稿全文如下:
據媒體報導東華大學應屆畢業生許冠澤「抗議東華遭扣畢業證書 北高行裁定讓他如願註冊台大研究所」乙文,東華大學謹就事實聲明如下: 一、查本校應屆畢業生許冠澤因未辦理離校手續,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畢業生,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學位學程,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並於完成本校離校手續後,方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另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積欠違規處理費者,除得不予核發新學年度車輛識別證外,教職員工不得辦理離職手續,學生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二、本校雖依前述學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完成許同學學位授予,然渠因欠繳費用,未辦妥離校手續,本校註冊組依前述相關規定未發予學位證書。許同學曾就本案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經申評會於8月12日「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議決「申訴不受理,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在案。 三、許同學稱因註冊研究所需畢業證書正本,就本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主文略以:「相對人於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發給學士學位證書所生本案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應暫先發給聲請人如相對人發給取得學士學位學生之制式中英文學位證書。」 四、查本校於9月16日曾發給許同學畢業證明書,亦經臺灣大學教務處表示,畢業證明書已載明許同學109年6月符合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學士班畢業資格,許同學於東華大學未辦理之離校手續不影響其於臺灣大學109學年碩士班入學資格。足證是否發給畢業證書正本,完全沒有影響許生臺灣大學入學或使用各項資源之資格,自然沒有假處分的緊急不可回復的狀態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校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擬依法據理抗告。另本校誠盼許同學能來校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離校手續,當依規定核發學位證書。 國立東華大學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