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iframe 遷入 中華民國勞工特休計 算[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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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hought on “用 iframe 遷入 中華民國勞工特休計 算[政府網頁]”
[2018/12/12]
1. 採行週年制之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及給假年份計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範例
(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6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8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給予3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107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108年1月31日)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甲勞工如107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縱若勞工於107年12月31日離職,第1年7天特別休假之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應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7. 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