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雇主積欠6個月內的薪水,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雇主積欠6個月內的薪水,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資料來源:http://blog.udn.com/iez100371/9456660y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漬償之權。而6個月之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破產當日起往前推算之。例:某事業單位自90年9月10日歇業,則勞工可申請墊償期間應為90年3月10日至90年9月9日 止所積欠的工資。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雇主逃匿行蹤不明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雇主不方便出面處理積欠工資債務時,可請雇主以書面委託方式,授權第三人全權處理積欠工資債務事宜。
另外,公司如未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勞資不可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雇主若欠繳部份月數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在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前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亦可獲得全額墊償。
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積欠工資墊償,以一次共同申請為原則,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代表申請。
申請工資墊償需附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所開具之證明文件:
1.已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或解散。
2.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符合歇業事實者。
二、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一式2份。
三、積欠工資墊償名冊一式2份。
四、積欠工資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
五、積欠工資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
以上表格可在右列網址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559
以上書表及證明文件備齊後,即連同積欠工資期間的「出勤記錄」、「薪資帳冊」、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