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納稅義務人 非所有權人

房屋納稅義務人 非所有權人

房屋納稅義務人 非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http://jianlyu.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8934.html

 

 

【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近有網友諮詢 問到,房屋的納稅義義務人可否認定為所有權人,此類問題在本所承辦案件時,時常發生在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上,因此本所找了一個判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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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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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依照本所承辦案件的經驗,通常還需提出相關的佐證,才能讓法院相信未辦理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喔。例如水電費是由何人繳納?目前居住使用情況等等!

 
 

 

 


One thought on “房屋納稅義務人 非所有權人

  1. 屋主死亡但建物沒保存登記 繼承人記得要申辦「這個」

    資料來源: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5%B1%8B%E4%B8%BB%E6%AD%BB%E4%BA%A1%E4%BD%86%E5%BB%BA%E7%89%A9%E6%B2%92%E4%BF%9D%E5%AD%98%E7%99%BB%E8%A8%98%E3%80%80%E7%B9%BC%E6%89%BF%E4%BA%BA%E8%A8%98%E5%BE%97%E8%A6%81%E7%94%B3%E8%BE%A6%E3%80%8C%E9%80%99%E5%80%8B%E3%80%8D-poLVaN

    全國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是由地政機關辦理,而房屋產權的首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政府並無強制規定辦理。目前鄉下仍有不少透天厝、老房子並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當然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狀。稅捐單位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一旦屋主死亡,繼承人記得向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表示,沒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程序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家人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高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沒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必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高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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