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的效力和解除委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委任書的效力和解除委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2604551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73001067
委託書(委任)當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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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任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您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