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稅 追溯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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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1211828

第 21 條  

稅捐稽徵法:

(核課期間)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

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

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時候,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罰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罰。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及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一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QA1602

 

稅目 條號 條文 相關資料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漏報、短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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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漏報、短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
 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
 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
 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
 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
 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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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 -1 條 (假扣押之聲請)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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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 -1 條 (假扣押之聲請)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
 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
 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
 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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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 -2 條 (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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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 -2 條 (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
 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
 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
 以下之罰鍰。

 

 

稅目 條號 條文 相關資料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 (停止獎勵)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
受獎勵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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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8 -1 條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
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參考資料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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