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公僕拒派任「離家81.1K」:通勤4小時還沒加班費 法院判決出爐

台南公僕拒派任「離家81.1K」:通勤4小時還沒加班費 法院判決出爐

台南公僕拒派任「離家81.1K」:通勤4小時還沒加班費 法院判決出爐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5%8F%B0%E5%8D%97%E5%85%AC%E5%83%95%E6%8B%92%E6%B4%BE%E4%BB%BB-%E9%9B%A2%E5%AE%B681-1%EF%BD%8B-%E9%80%9A%E5%8B%A44%E5%B0%8F%E6%99%82%E9%82%84%E6%B2%92%E5%8A%A0%E7%8F%AD%E8%B2%BB-%E6%B3%95%E9%99%A2%E5%88%A4%E6%B1%BA%E5%87%BA%E7%88%90/ar-AA1LdaKk?ocid=msedgdhp&pc=U531&cvid=4f714bcc78da4b98e54c6e34c7616681&ei=25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林姓女專員,因為上班地點位於民治市政中心,在新營購屋成家,今年1月突然被要求前往總局上班;林女認為,住家距離總局81.1公里,來回通勤需要4小時,嚴重侵害健康權,影響婚姻及家庭生活,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遭駁回


    判決指出,林女原任職於台南縣財政處菸酒管理科,辦公地點位於民治市政中心,99年縣市合併後,林女職務調整為台南市政府財政處,為了減少合併衝擊,同意她留在原處辦公。107年7月30日,菸酒管理科全體同仁搬遷至總局辦公,惟林女申請支援新營分局辦理稅務業務,經局長同意,持續留原地辦公。


    財政局去年檢討組織架構,著手辦理人力調整,經面談了解林女工作項目為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基層金融管理輔導;財政局認為,13間營業部及分社,從總局出發皆於30分鐘內就能到達,從新營分局前往,則需要58分鐘,顯然辦公地點位於總局較為合適,且方便人員指揮管理,因而發函解除支援,要求林女回歸總局上班。


    林女主張,住家距離總局81.1公里,通勤來回時間需4小時且無加班費,使她過勞,嚴重侵害健康權,影響婚姻及家庭生活,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台南市政府未遵守約定,任意變更工作地點,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規定。


    林女向總局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未果,再向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財稅局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所為工作指派,林女官等、職等並未降低,職務亦無異動,亦未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難謂構成權利侵害


    合議庭指出,工作指派及工作地點調整是基於機關整體業務需求綜合考量,且增加上班時間、通勤費用支出,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保障林女主張並無可取,對其請求總局應補償交通費,亦非合法。林女提起之行政訴訟及附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判決均駁回。

心得: 沒用知識+1 (政府≡慣老闆)?

4 thoughts on “台南公僕拒派任「離家81.1K」:通勤4小時還沒加班費 法院判決出爐

  1. 台灣 私人企業搬家後造成員工通勤時間上升 員工可以邀前補償嗎

    GOOGLE AI 摘要:

    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若企業搬遷導致員工通勤時間大幅增加,且未提供必要協助,則可能構成對勞工「不利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若員工因此離職,勞動部也認定屬於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原則

    企業調動員工工作時,必須遵守五項原則,其中包含:

    不得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的變更: 。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

    通勤時間過長,可視為不利變更

    如果搬家後通勤時間大幅拉長(例如從一小時增至三小時),壓縮了勞工的休息與家庭照顧時間,這會嚴重影響勞工的生活權益,就可能被視為「實質不利變更」,違反了上述原則

  2. 我的調職合法嗎?帶你看勞基法調職五原則! – 法律010[雷皓明律師/2023-12-25 更新]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layoff/layoff-01

    一、調職5原則是什麼?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想要調職或是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除了要遵守契約的調動約定,還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01.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02.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03.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04.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0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即便契約寫清楚了,如果實際調職或調動工作地點時,沒有遵守以上5個原則,這時候的調動也是違法調動。

  3. 調動五原則30公里是什麼?律師解析:通勤距離的法律界線![雷皓明 律師]

    https://ezlawyer.tw/posts/five-principles-of-transfer

    2. 通勤距離是否構成調動過遠的判斷基準?
    在探討調動距離是否過遠時,除了物理距離外,還需考量其他因素。《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2款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考基準,但司法判決則進一步闡明了判斷調動是否合理的多元考量。

    (1)就業保險法中30公里的規定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2款,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地點與勞工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超過30公里,勞工拒絕接受該工作機會時,仍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這項規定看似為判斷調動距離是否過遠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基準,即30公里。然而,在實務適用上,這個基準並非絕對,還需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法院判決中對於通勤距離的考量因素
    台灣高等法院在審理調動爭議案件時,並不會機械式地套用30公里的標準,而是會全面評估勞工的實際通勤狀況。法官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勞工的合理通勤時間
    可選擇的交通工具種類
    區域內的大眾運輸建設完善程度
    調動是否影響勞工的生活利益
    舉例來說,若新舊工作地點雖然相距35公里,但因高鐵或捷運等交通工具的便利,實際通勤時間僅需40分鐘,且不會顯著影響勞工的生活作息,則該調動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相反地,若調動距離雖未達30公里,但因缺乏大眾運輸,勞工每日需耗費2小時以上通勤,則可能被視為不合理的調動。

    由此可見,在認定調動是否過遠時,物理距離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通勤是否會對勞工造成不合理的負擔。雇主在進行調動前,應當充分評估勞工的實際通勤情形,並與勞工進行溝通,以減少爭議的發生。同時,勞工也應理性看待調動問題,綜合考量通勤時間、交通成本等因素,與雇主協商合理的調動方案。

  4.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5%8F%B0%E5%8D%97%E5%85%AC%E5%83%95%E6%8B%92%E6%B4%BE%E4%BB%BB-%E9%9B%A2%E5%AE%B681-1%EF%BD%8B-%E9%80%9A%E5%8B%A44%E5%B0%8F%E6%99%82%E9%82%84%E6%B2%92%E5%8A%A0%E7%8F%AD%E8%B2%BB-%E6%B3%95%E9%99%A2%E5%88%A4%E6%B1%BA%E5%87%BA%E7%88%90/ar-AA1LdaKk?ocid=msedgdhp&pc=U531&cvid=4f714bcc78da4b98e54c6e34c7616681&ei=25

    上面連結是一則台灣公務員 因調職 造成通勤時間上升 要求給加班費失敗的新聞

    chatgpt總結表格

    問題: 為什麼調職後的通勤時間不屬於加班?
    法律與實務分析: 因未基於雇主要求或默示,同時屬私人通勤範疇,非工作時間。

    問題: 若勞工在通勤後超時工作,是否能請求加班費?
    法律與實務分析: 若已符合加班申請程序,且有雇主同意或默示認可,可能具備請求加班費條件;但通勤本身仍非工作時間。

    問題: 加班費的合理請求依據?
    法律與實務分析:必須有雇主要求或默示同意、依法完成加班申請或認可程序,且確實執行職務工作。

    =============

    追問: 那公務員因調職 造成上班通勤時間變長 要如何提出可被法院接受的補償呢

    1. 申請交通費補助

    ◆公務人員差勤規則及各機關規定,若因調職後需要跨區、長距離通勤,可以申請「交通津貼」或「交通費補助」。

    ◆但這通常是針對固定交通工具(如大眾運輸、交通票證)或特定職務需要,並不是「通勤時間本身」。

    2. 調整職務或工作地點

    ◆若因調職造成每日通勤負擔過重(例如單程超過一定里程或時間),可循 行政申訴或行政救濟 管道,主張調職不符比例原則,或請求調整分發地點。

    ◆司法實務上,如果調職造成「明顯不合理的生活困難」,可能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來爭取調整。

    3. 爭取「差勤認定」特殊情況

    ◆在少數案例裡,如果「通勤途中必須執行公務」——例如攜帶公務文件、臨時被要求處理公務電話或任務,且這是雇主要求的,那段時間才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但這是特例,必須證明雇主有明示或默示的要求。

    4. 請求調職補償或差旅費

    ◆如果調職屬於「非本人自願」,且確實造成生活重大不便,可以透過公務人員協會或人事體系,申請調職補償或差旅費補助。

    ◆部分機關內部有「外派補助」「跨區工作補助」等規定。

    5. 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起,保障公務員因職務行為受到不當處分或待遇時,可以提出救濟。

    ◆若能證明調職造成「不合理負擔」且未給予適當補償,可循此管道爭取。

    🔹 法院「比較可能接受」的補償邏輯

    01.不能以加班費名義(因通勤不是工時)。

    02.可以用差勤、交通補助、調職合理性作為爭點。

    03.需舉證調職決定造成明顯不合理負擔(如原本住處與新地點交通耗時過長,影響生活品質與健康)。

    04.若雇主要求在通勤中辦公務(如出勤途中處理公文、視訊會議),才可能主張該段時間為工時。

    👉 總結:
    如果公務員要爭取補償,最務實的方式不是走「加班費」,而是 申請交通補助/調職合理性救濟/特殊差勤認定。要讓法院接受,必須轉換論述角度,不是說「通勤=工時」,而是「調職造成不合理負擔,需要行政上合理補償」。

    要不要我幫你整理一份 「可行的訴訟或行政救濟策略流程圖」,讓你看清楚可以走哪條路比較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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