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 資遣通報業務介紹
台中市 資遣通報業務介紹
資料來源: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0/135267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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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劉先生及楊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9及分機35611
資遣通報
依法應於資遣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法源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
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 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 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業務 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罰鍰處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違反第9條、第33條第1項、第41條、第43條、第56條、第57條第3款、第4款或第61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聘僱外國人工作期間,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勞工以第14條第1項及第20條之事由與本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須以合理勞動條件依規「以書面」辦理徵詢作業。如所資遣本國勞工之資遣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或被資遣本國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為主管及監督人員等管理工作者,可無須辦理徵詢作業。如有相關疑義請逕電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23801761。
有關「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格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網站下載使用。
「線上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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