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www.bli.gov.tw/0007215.html



    當雇主解僱員工時,為了使員工不會在以後求職的期間內喪失經濟收入,雇主應給予員工一筆資遣費用。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為了避免雇主拖延發給資遣費,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與員工簽訂僱傭契約時,已經約定一定的工作期間,當員工工作期滿而離職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員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


    如果雇主在解僱員工時,在應該發給資遣費的前提下,卻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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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備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8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45-1
    第 45-1 條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One thought on “不給付資遣費的勞資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1. 自救處理步驟整理:

    01.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02.呆呆等一個月資遣費(找課程準備上課)

    03.開調解會,要求勞工局罰他錢逼他倒閉

    04.判斷是否可以申請政府代墊或是有拿到資遣費
    如果還不行執行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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