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七休一確定鬆綁(107.01.10) [人事主管協會]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七休一確定鬆綁(107.01.10) [人事主管協會]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七休一確定鬆綁(107.01.10) [人事主管協會]

資料來源: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1&autono=6927

經過徹夜不斷電的表決,立法院今(10)日完成《勞動基準法》的三讀程序,通過七休一鬆綁、延長每月加班上限、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工時核實計算與特休假遞延等五大條文。

 

為放寬加班彈性,三讀條文明定,每月加班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協議之同意後,每月加班上限得延長至54小時,不過每三個月的期間內不得超過138小時,以總量管制的方式控制三個月內的工時上限,而若是僱用勞工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次三讀條文也正式廢除現行法令「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工時改採核實計算。

 

工資部分,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繼續工作者,則是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家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之工資。

 

此外,本次修法過程中引發外界最多反彈聲浪的七休一與輪班間隔放寬條文,本次也在民進黨團的人數優勢下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每2周的例假與休息日應至少有4日,而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指定之行業,雇主將可在周期內挪移例假時間,但需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

 

至於輪班間隔部分,原則上至少需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同樣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公告之行業,得縮短休息時間,但時間仍不得少於8小時,且同樣需需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

 

最後,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來勞工特休假未修完,可以遞延至次年,而次年若是仍未休完,雇主便應換發工資。

 

此外,本次也納入加班換補休條文,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而補休時數是依照勞工加班時數計算,至於結清時間,則是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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