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法令實作LIVE問答-相關問題與回覆[2016/12/14]
一例一休法令實作LIVE問答-相關問題與回覆[2016/12/14]
資料來源:http://104pro.blogspot.tw/2016/12/1214-live.html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相關問題
Q:政府將於2017/1/1開始實施,但公司會計年度及年資計算期間不同,應該依照哪一個?特休天數碰到會計年度和到職年度重疊的計算方式?
A:建議採用週年制為宜(以員工到職日)。
Q:特休假新法是否有規定一年內要休畢,是否可遞延?如果規定只有一年期限,到期是否一定要折算現金給員工? 有規範一定需要當年度結算給予二倍薪資嗎?
A:依照第38條規定未休之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每日工資係以月薪除以30天計算。
Q:敝司特休可延長一年,12/6通過新法,原未用特休無法在今年年底前消化完,如何分類處理?
A:依照第38條規定未休之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每日工資係以月薪除以30天計算。
Q:請問若是員工故意未排定休假,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將特休假排休完嗎? 或是請假以特休假為優先,不能請事假呢?
A:修法後特休是否排定的主導權在勞工。
Q:如果員工事先排定特休,屆時又無急迫性的公務,員工無故取消特休,公司能舉證,這情形下可以不折算工資嗎?
A:年度結算未休特休天數仍須發給工資。
Q:若員工105/7/15到職~106/1/14滿6個月給3天特休,該員工於106/7/14滿1年,請問106年該員工總特休應為幾天?謝謝
A:法令規定年資滿6個月即享有3天特休假,年資滿一年給予7天特休假。
Q:依照昨日勞動部對於特休年度終結指到必須以到職日為準,請問企業還可以依公司辦法於特定月份做全公司員工統一年度結算嗎?
A:勞動部是以員工到職日為計算特休為基準,如以曆年制給予即屬違法。
Q:請問國定假日加班加班費為加倍日薪,那須要給補休一天嗎?
A:國定假日加班不須另外再給一日補休。
Q:104/5/5到職,106/1/1~106/5/4是否須依新制補給特休假天數?
A:特休假給予均須依新法規定而計算。
Q:請問雇主是否可以訂定辦法要求員工排定休完特休?如果雇主要求休完,但員工自己就是不休, 想等著折現,那公司可否強制要求一定要休完?
A:依法令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Q:請問那國定假日是可以加班的嗎?
A:國定假日可以加班。
Q:如雇主強制要求員工要休完特休,但勞工不休的話還是要給工資對嗎?
A:依法令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Q:使用週年制,那人資每月要結算特休?
A:特休假以週年制(員工到職日)計,如當月人員到職日到期,且有剩餘特休額度,須依法結算成未休代金。
Q:那今年度的特休未結算薪資給員工是還沒違法?明年度才需要折抵薪資嗎?
A:於員工到職日前可休完畢,如仍有特休餘額,須折換為未休代金提供。
Q:請問公司現在優於勞基法到職當年度就有按到職日到當年到12/31日比例特休7日的話~那應映明年的到職半年就有三天的話~要怎麼處理?
A:特休計算方式公司仍可優給,僅須依勞基法基本年資給予特休之標準以上額度即可。
Q:請問如果是國定假日補休(ex.1月2日)的日子,如果要上班的話,可以擇日補休嗎?
A:須勞資雙方同意,可擇日補休。
Q:請問公司目前都是採用歷年制計算同仁特休,明年度將改為週年制計算特休,那很多同仁可能特休在12/31前已經把歷年制的特休休完了,那明年度改為週年制計算特休,那已休完特休的同仁是不是就是等同仁到職日再依新法規定給新年度的特休假?
A:特休制度曆年制轉週年度時,須依員工到職年資計算特休額度,並將差額補齊。
Q:請問公司特休假優於法令,多給的天數是否能遞延? 或是只針對法令規定天數折算未休天數?
A:若優於法令,原則上多給的是可以遞延的。
Q:講義內容提到2017年全年上班249天,是否沒扣除五一勞動節?
A:2017的全年休假日(含勞動節)應該是117天,工作日是248天。
Q:1/1 是國定假日,1/2補休,1/2加班的話加班費是以休息日加班標準計算嗎?
A:明年1/2(週一)是國定假日的補休,當天出勤算是休假日加班。
Q:若2016/12/17到職,於2017/12/17滿一年,請問 7天特休是要於2018年底前修畢嗎 ?
A:到職周年日的一年內休畢,也就是在2018年12/16前休畢。
Q:目前本公司的特休到期日為到職當月的月底,例如1/5到職,只要在明年1月底前休完即可。請問以新制而言,所謂的特休逾期折現,是指1/5到職,明年1/4為最後1天,當月後面請特休,必須以新的特休扣減,舊特休折現嗎?
A:年度終結係以到職日為準,比如2016年1/5核發的特休在2017年1/4尚未休完的天數,期工資就併入當月薪資中發放。
Q:2016年1~6月到職的人員,2017年新法後是否也要給予3天特休,之後期滿1年再給7天?
另滿1年前的3天特休是要先結算現金還是可以併入7天一起休至2018年再結算呢?
A:1.是的,假設某員工到職日是2016年的7/1,2017年1/1滿半年先核發3天特休;7/1再核發7天特休,這7天可休至2018年的6/30。 2.這3天如在2017/6/30未休完,其工資在當月(6月)發給。
Q:請問國定假日且與六日成連假,國定假日算法是怎麼算?
A:國定假日加班費以0~8小時1倍,8~10為1.34,10~12為1.67。
Q:特休未休假獎金屬於免稅,補充保費要計算嗎?
A:列入補充保費計算的科目是代號50的應稅科目,因此不需列入。
Q:請問飯店業宴會PT,無固定上班日期,有宴會才有人力需求,也要計算特休假嗎?
A:要按照整年度的工時比例給予特休假。
Q:我們公司是目前是採歷年制計算特休(12/31結算),但預計明年度起轉為到職週年制。假設某員工明年度9月份滿6年,故在明年度9月份開始有15日特休,但1/1~8/30應給15日特休還是按比例計算給幾天呢?
A:1/1~8/31應該是按比例計算核給,亦即15天之3/4計算,核給10天。
一般工時&例假休假挪移 相關問題
Q:如何定義例假與休假,是全公司都要一致還是可以因為職務特性而有所區別?
A:1.公司可以自訂例假日及休息日是禮拜幾。2.也可以依照員工不同職務特性制定。
Q:一般周休二日的公司機房值班人員,假日需上12小時,但正常日只上7小時,工時不超過,採輪班方式,這樣有影響嗎?
A:每周規定要有一個例假日及休息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以出勤加班.
Q:例假日若有加班需求,勞資取得共識,且經勞方個別同意,加班費、補休假,都可以依照法令給,但非符合出勤要件(需有天災、或突發事件外),怎麼辦?
A:引用2016/10/1實施的三個裁量基準,如果無法適法而加班便構成違法.
Q:例假日因突發事件加班,是否事前需與勞工簽訂同意書?例假日有國外出差或參展怎麼辦?
A:請使用勞工調動例假日同意書讓勞工簽字同意即可
Q:我們公司的例假日固定是禮拜天,請問休息日的部分每位員工需要固定休禮拜幾嗎?還是只要8周休滿16天,日期不用固定
A:依法令規定須遵守七休一與每週有2日休假日,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日,實際實施日期可勞資協商議定之。
Q:若例假需加班,可和同仁合意於一週內調移例假嗎?
A:須遵守法令七休一及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另外剛剛提到勞檢不接受員工下班時間超過九個小時是員工做自己的事情,但事實上有些員工確實是下班不想離開,這個部份可以怎麼處理?
A:可以透過表單的申請,說明額外工時的時間是參與社團或處理私事。
Q:例假日上班要怎麼通報?
A:向事業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加班人員與加班理由,有制式的通報表。
Q:例假日,休息日要透過什麼方式制定?工作規則嗎?
A:由公司行事曆和勞工議定即可。
Q:看39條的解釋,例假休息日、休假、特休是給一倍,那麼例假及休息日呢?
A:例假日是給一倍並且要給補休,休息日前2小時 1.34,之後1.67,9~12小時為2.67。
變形工時&例假休假挪移 相關問題
Q:輪班制的例假日是否可以挪移?是否可以值班?
A:可以挪移,變形工時制度本次修法未調整。
Q:我司屬空(海)運運輸物流業,目前為配合客戶出貨,每週六早上皆需要員工輪值,沒有加班費的問題,實施一例一休後該如何因應?
A:改定其他日為休息日,週六訂為上班日。
Q:餐飲業可以做到4週變形工時,加上整年度的工時數調移,以106年來說,年度工作時數應為1984hr,公司如果設定每日出勤7.5小時,1-12月每月月休8-9日,整年排休天數為101日,出勤工時為1980hrs(其餘4小時贈與員工),這樣的前提下,仍要保持單週不超過40小時嗎?
A:法定單週是40小時,變形工時的單週最高不超過48小時。
Q:公司為製造業,因2015年底開設直營門市,門市人員休假與排班是目前遇到的問題,目前每人休假8天,平均每人每月上班216小時,要增加休假日來降低工時嗎? 或維持現有休假天數8天,然後每天出勤的班別做調整呢?(就是現在每天10小時調降為8小時)
A:1.門市人員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四週工時總數是160小時,超過法定工時部分必須給付加班費. 2.建議可以排定全年的出勤表進行檢視。
Q:我們是製造業,如要調整為二周變形工時是否需要每一位同仁同意?還是只要召開勞資協議即可?1. 我司未成立工會 2. 原先皆為周休二日
A:變形工時制度需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通過即可,不需要勞工個別同意.
Q:餐飲業的工時是全年度的調移,每日工時7.5小時且每月排休8-9天,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哪天是例假日哪天是排休日?在排班的時候要排定出來,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嗎?
A:須於年度班表排定時即勞資雙方約定休息日與例假日的認定,並如為變形工時產業,依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之休息日規定。
Q:做”變形工時多出的休假”,若加班是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嗎?
A:非休息日或例假日而多出來的休假為免出勤日,當日1~2小時以1.34計;2~12小時以1.67計
Q:請問製造業是否只是用8周變形工時? 4周變形工時只限於勞基法公布的行業別?
A:變形工時產業參考
雙週變形: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3/
四週變形: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八週變形: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2/
Q:零售業需要用四周變形工時,每日工時 7h 每月排休7-8天,這樣狀況下 一定也是周六為休息日,周日是例假日嗎? 這樣對排班是有些困難的,可以跟員工商量訂定嗎?
A: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可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我們公司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可否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國定假日挪移為工作日?
A:可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我們公司是百貨零售行業,採四周變形工時,如同講師剛提到正常工時可以延長到10小時,所以第9個小時-第10小時工資是不用為加班倍數計算嗎?
我們有些天數不會排到8小時,是不是可以當作調整到其他天而要求薪資不變,有些天數排到11or12小時。
A: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其餘須以加班費處理。
Q:請問4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四週上限是160小時但160*12=1920小時跟107年度的時數差64小時的矛盾該如何處理。
A:1.不是每個月都剛好是四週(有些月份會有五週),全年工時制適用在製造業,四周變形工時通常適用在服務業。2.實施變形工時制度通常是排定半年或是一年,必須按月曆時程案實排定。
Q:請問剛剛有提到例假跟休假不一定是假日 ,但如果是不同性質的業務工作者,他們的例假休假要特別去標示嗎? (比如說有人禮拜六值班或是禮拜日值班)
A:舉例建議:以不動產業而言在員工的出勤表上註記週三是例假日,週四是休息日。特殊工作需求人員也可以比照辦理。
工資&加班費 相關問題
Q:若休假日加班起始到結束9小時,請問公司可否認定中間休息1小時,加班費以8小時計算,或必須認定這9小時均為加班,要以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
A:一般企業中午休息時間是一小時,也可以經過勞資協商同意後調整的。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工作四小時,至少要讓勞工休息30分鐘,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不用包含午休用餐這一小時。
Q:休息日、例休及例假日出勤可否與員工約定時數?如約定8小時,員工6小時離開,可否要求員工請假?如果沒請假可以算曠職嗎?請假2小時可以不給加班費嗎?還是一律要給8小時?
A:休息日是採四小時進位,而例假日、休假日(12天國定假日)與特休假日加班,是採八小時進位,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六小時,加班費計算就是以八小時計,不可以不給加班費或要求勞工請假。
Q:休息日加班,如申請加班4H,實際加班1H就下班了,如何管控?可限制休息日如要加班,一定要加班4H,否則就不加班嗎?如未遵守能懲處嗎?
A:建議HR可以與主管及勞工溝通協商,休息日加班的出勤就以四小時為一個單位,勞工當天出勤如果未滿四小時,加班費還是以四小時計,不可短給或要求請假。
Q:國內外參展及晚上與客戶應酬算不算加班?
A:國內外參展本來就是工昨時間,晚上與客戶應酬談生意也應該算加班。
Q:公司採加班填加班單申請加班費,若有人沒申請加班費但出勤時間超過正常上班時間,是否會被勞檢罰款?
A:參照近期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公司如果有建構完善的加班管理機制,也不會拒發或短發勞工的加班費,就盡到雇主善良管理的責任。
Q:加班時數員工可以選擇換補休嗎?休息日加班時數2小時(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加班費),若選擇換補休的話,補休時數該如何計算?
A:加班工時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補休,休息日加班二小時以四小時計算,換休也是以四小時計算。
Q:休息日加班三小時,以四小時發加班費。請問計入月加班46小時限制,是以3小時計,還是4小時計?
A:以四小時列入每月46小上限計算。
Q:若薪資明細表內有個項目叫做「假日津貼」,就是看當月份有幾天假日就給幾天日底薪, 想知道自明年起,給付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時,這個假日津貼的金額是屬於原本月薪的一部份? 還是可列入加班費1+1+0.34計算呢? (電腦刺繡業)
A:假日津貼會被列入應稅科目,建議回歸法令規定以加班費核算,員工可以享有加班費免稅的優惠。
Q:修法後的加班費計算、特休的計算、未休假代金是否屬於免稅?
A:特休未休天數的工資屬於免稅科目。
Q:每週六天每日三小時,部份工時勞工休息日如何計薪?
A:假設部分工時勞工在週一到週五每天上班三小時,週六便是休息日,這天的加班費就比照一例一休的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Q:颱風天公司採放假不扣薪,但若有人留下上班,需給加班費嗎?
A:如果是勞工自願出勤時,不須發給加班費,如果是雇主或是主管要求出勤,則必須發給加班費,另外給予補休。實務上通常會建議企業不管是勞工自願或是被主管要求當天上班,建議當天還是發給加班費為宜。
Q:如果休息日加班2小時以4小時計算~那是要用2小時列進去46小時內還是4小時列進去46小時內呢?
A:休息日前12小時均計入每月46小時免稅計算,如當日加班2小時,須以4小時計入。
Q:若以3小時加班,計算加班費時以4小時計算,那是以3或4小時納入46小時加班上限?
A:須以4小時計入加班上限。
Q:若每日工時為7.75小時 ,請問減少的時數可以挪用至周六開會使用,而不給加班費嗎? 或是有其他方式 ?
A:此舉違反法令,於休息日加班即須以法令所規定給予加班費。
Q: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時薪人員當日應給付之工資計算方式是用時薪*2又1/3算前2, 2又2/3算後2? 還是時薪*1又1/3算前2, 1又2/3算後2?
A:打工族若於七天內有六天上班,於第六天上班,於4小時內須以4小時計,當日平均時數工資前2小時以1+1/3倍給予,後2小時以1+2/3小予,不須再發放原本1倍工資。
Q:請問為何休息日加班9-12不用加入那個本薪1?加班費僅是1.67而不是2.67
A:勞動部表示,依法律文字第9小時起雇主就不需再發給本薪,只要每小時給1又2/3倍以上的加班費即可,且勞工加班到第9小時,雇主就要發給第9到第12小時的加班費,「若該時段要發給本薪,等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報酬會高過例假、國定假日等報酬,考慮平衡才這樣設計。
<20161216更新版>
目前勞動部說明休息日加班第9~12小時加班費須加發1倍本薪,此解釋令待總統宣布公告
Q:請問:工資計算明細,是否一定要放在個人的薪資單中? 或是可以以公告計算公式的方式處理?
A: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Q:PT也要排一例一休嗎?
A: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Q:禮拜一到五加班不需勞工同意,禮拜六日要通報主管機關; 那請問變形工時的餐飲業或是百貨專櫃業加班需要勞工同意嗎?
A:依法令規定,休息日加班不須申報主管機關,例假日加班才須申報主管機關。
Q:天災加班
1.工作日當天第9小時因天災加班是*1.34或是*2
2.休息日/休假日因天災加班第9-10小時是*1.34或是*2 第11-12小時是*1.67或是*2
A:依法令規定,天災日加班如為工作日,第9小時加班以1.34提供;天災日加班如為休息日第9小時加班以1.67提供;天災日加班如為例假日第9小時以2倍提供。
Q:工讀生每週排班六天,每天作時數不一,如何判斷哪一天為休息日計新呢?
A:於排班時即須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假設休息日只加班2小時,要發4小時加班費,月薪換算每小時工資是150元的話,請問加班費也是150*(1+1/3)*2+150*(1+2/3)*2嗎??
A:依提問者假設,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確實為此。
Q:請問員工自行將加班累計到”休息日”再一起加,但員工自願依週一~週五的加班費計算.可以嗎?
A:依法令規定仍為以實際出勤做為加班費倍率認定。
Q:請問門市銷售的工讀生只有六日上班(一天8小時),薪資需要double嗎?
A:依工作日工資給予即可。
Q: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工作八小時內都依八小時計加班費嗎
A:休息日工作,四小時內以四小時計;四到八小時以八小時計;八到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
Q:請問如果勞工休息日出勤,雙方如果已經協定只能出勤4小時或8小時或12小時,結果員工出勤2小時候臨時要離開,那員工可以請事假或病假來處理嗎?或對員工做懲處嗎?
A:員工於休息日出勤,加班四小時內須依四小時計,沒有請假的議題。
Q:請問休息日加班不是8小時免稅嗎? 講義裡面是12小時免稅
A:休息日加班12小時都納入46小時免稅。
Q:請問如果員工當天為特休,然後來加班,這樣的加班費倍率該如何計算?
A:員工當日特休,依雇主要求而出勤,須依國定假日加班費給薪方式給予。
Q:請問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費為以內者,免納所得稅”是指若公司計算的加班費較勞動部規定者優,所優於的金額不能算是免稅範圍嗎?
A:公司計算加班費如優於勞基法所規定,應納入應稅範圍。
Q:請問各位先進,如果公司目前採用加班補休制度,以今年的勞基法修法,是否並無強制全面改為發加班費?明年可以仍採補休制嗎?想請教各位先進若公司仍為補休的是否有採取不同的因應措施呢?
A:加班費與補休均須提供選擇予員工。
Q:請問補休的折算薪資是應稅計算嗎?
A:會計師通常會要求HR要能舉證說明補休的加班來源是否都是46小時以內或是例假、休假與特休假前八小時免稅範圍,如果無法舉證則列入應稅科目。
Q:加班可計費與換休同時提供,那換休比例如何計算?一比一嗎?
A:公司要能提供勞工領加班費或是換休選擇,目前國內企業換休比例是:不論加班時數來源是1.0、1.34或是1.67倍,都只能換休1.0小時的補休。
Q:明年1/2 補假出勤,算國定假日加班計算嗎?
A:明年1/2(週一)是國定假日的補休,當天出勤算是休假日加班。
Q:請問我們公司是全年換算工時1992小時,每個月有固定工時,只要不超過當月工時就不算加班?
A:按照法令的規定,若沒有實施變形工時,每天超過8小時的部分,休息日出勤的部分,都是加班喔
Q:請問休息日加班1小時, 若員工選擇換補休假, 是否也要以1:4給補休呢?
A:目前勞動部的解釋令是勞資協商決定,國內企業換休比例是:不論加班時數來源是1.0、1.34或是1.67倍,都只能換休1.0小時的補休。
Q:請問未來新法加班補休未休畢,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有規定一定要折算工資嗎?
A:這次修法並未規定加班補休是否須結算發工資,建議維持公司現行做法即可。
Q:請問一般周休2日若總務必須六日(例假日)監工,看工程,需要給一例一休加班費嗎?
A:是的,但請注意要避開例假日,建議和總務人員協商把例假日進行挪移
Q:颱風天屬天災的規定嗎?加班費的給予方式及是否還要給一天補休呢?
A:颱風假屬天災假,如天災日發生在例假日,且人員有出席,即須給予再一日補休
Q:若工讀生一星期只有上2天班(一天8小時),剛好遇到國定假日補休(例如2017年1月2日)要上班,在1月1日有休假的情況下,請問工讀生需要擇日補休或加班費嗎?
如果春節(初一~初三)上班的話可以擇日補休嗎?另外在國定假日當天上班的話,一定要給加班費,是嗎?還是可以在七日內補休?
A:1.工讀生在例假日或是國定假日上班,工資必須給予2倍計算,1/1(週日)及1/2(週一是補休日)以及春節期間,都要給予2.0倍工資,不需要另給補休。 2.加班可以讓員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補休。
其他相關問題
Q:勞資會議的會議記錄有哪些必要項目嗎?
A:可參考勞動部的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http://www.mol.gov.tw/media/1380771/%E5%A6%82%E4%BD%95%E5%8F%AC%E9%96%8B%E5%8B%9E%E8%B3%87%E6%9C%83%E8%AD%B0.pdf
Q:方才說明的排班方式是可以同時使用兩種嗎?只要勞資會議同意?
A:排班方式建議經勞資會議同意。
Q:勞基法84之1是否不受此次修法限制?
A:目前勞動部尚未針對此次修法是否含84-1條工作者。
Q:請問一下明年工時 365-(105+12)*8h=1984H 嗎?
A:2017年全年總工時是1984小時。
2 thoughts on “一例一休法令實作LIVE問答-相關問題與回覆[2016/12/14]”
請問一例一休後,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僱主依規定上班8:00∼12:00,12:00∼13:00休息,13:00∼17:00上班,想請問中間的1小時員工自願工作改以補休時數代替,這樣有牴觸法令嗎?
版主回覆:(12/13/2017 01:27:41 PM)
都要修法了,沒人說得準
建議直接寫信問當地勞工局比較可靠
謝謝版主的建議,感恩
版主回覆:(12/14/2017 12:33:56 AM)
很高興能和您交流,真的建議用電子郵件把你的問題寄給當地勞工局,他會原信回復(我試過)
如此一來就有一個憑證
PS如果怕勞工局洩密 只要申請一個獨立信箱即可 而且問問題時不用留個人資料 因此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