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 標準

颱風假 標準

颱風假 標準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22&FLNO=4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附表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單位:未來24小時累積雨量預測/毫米

通報權責機關

各地區雨量警戒值

不分山區或平地

地區

山區

平地

基隆市政府

350

 

 

臺北市政府

350

 

 

新北市政府

350

 

 

桃園縣政府

 

200

350

新竹市政府

350

 

 

新竹縣政府

 

200

350

苗栗縣政府

 

200

350

臺中市政府

 

200

350

彰化縣政府

350

 

 

南投縣政府

 

200

350

雲林縣政府

 

200

350

嘉義市政府

350

 

 

嘉義縣政府

 

200

350

臺南市政府

350

 

 

高雄市政府

 

200

350

屏東縣政府

350

 

 

宜蘭縣政府

350

(實際觀測250)

 

 

花蓮縣政府

350

 

 

臺東縣政府

 

200

350

澎湖縣政府

350

 

 

金門縣政府

350

 

 

連江縣政府

130

 

 

 

備註:1.表列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基準,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各該地區24小時雨量預測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2.「實際觀測」雨量值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各縣市行政區所設雨量站實際測得24小時累積雨量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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